吳景欽/【佛洛伊德之死】美國陪審團篩選中的種族議題

▲國民法官,人民參與審判,參審,陪審。(圖/視覺中國CFP)

▲非裔男子遭警察壓頸致死,即便檢方將以三級殺人罪起訴,但有鑑於過往案例,恐因種族因素於陪審員的選任影響,被判有罪機率不高。(圖/視覺中國CFP)

日前美國明尼蘇達州發生白人警察Derek Chauvin執法過程中,不當壓制非裔男子George Floyd,造成其死亡,引發全美各大城市的遊行抗議,甚至衍生暴動。檢察官準備以三級殺人罪起訴Chauvin,但有鑑於過往類似案例,其被判有罪的機率未必高。

發生於1991年加州的非裔男子Rodney Glen King遭4名白人警察毆打,警察因此被起訴,審理後卻判決無罪,引發洛杉磯大暴動。該案12名陪審員中並無非裔,也一直有爭議。故此次案件於未來審判中,是否也會有相同的問題存在,就值得關注。

在美國各州,大部分將殺人罪分為兩級:一級殺人罪,即是有計畫性質的謀殺;二級殺人罪,則是一般的故意殺人罪。而於某些州,如明尼蘇達州,還有三級殺人罪,此種類型指的是,對於被害人的死亡雖非有意使其發生,卻在某種程度容認如此的結果產生,致與我國刑法第13條第2項的不確定故意相當。故關於日前白人警察Chauvin壓制Floyd致死的行為,檢察官即以三級謀殺罪來進行訴追。

不過,目前官方的死因鑑定認為死因是心臟病發與毒品所致,似朝向被害人的生理與個人行為之原因,就使家屬另為獨立鑑定,而鑑定結果卻朝向窒息而死,因此要求檢方應以一級殺人罪起訴。檢方若以三級謀殺罪起訴,被告必會以死亡結果非其所造成與依法執行職務來為無罪答辯,則於死因鑑定有歧異下,法庭上必有一番激烈攻防。

只是在尚未進入陪審程序前,無論是檢察官或被告律師就必須考慮審判地點的問題。因在以犯罪地為審判地的場合,若所在區域的人口或族群分布並不平均,如屬於白人區,則就檢察官來說,就得考慮聲請移轉管轄;反之,若屬黑人區,被告律師恐也會為相同的選擇。例如1990年代轟動一時的辛普森案,由於犯罪地管轄法院之轄區,是處於富有的白人區,辛普森的夢幻律師團當然聲請移轉管轄。

就算審判地的法院管轄區域,種族的人口分布平均,但種族因素仍未因此消除。進入陪審員選任程序時(voire dire),當事人兩造都有一定數目可對候選陪審員無須附理由的剔除權(peremptory challenges)。故在以白人警察為被告的場合,其律師就可能行使此等權利,儘量剔除非裔陪審員;反之,檢察官亦可能儘量排除白人陪審員。也因此,在陪審員選任程序結束,由陪審團的族群組成,似乎即可預見最終的判決結果。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早於1986年的Batson案裡已明確表達,利用peremptory challenges來有意剔除某族群,致使陪審團趨向某一特定族群,嚴重侵害被告於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所保障的公平審判權,故關於種族因素於陪審員的選任,似應逐漸喪失其作用。

惟於現實面,是否因種族因素來有意剔除也很難為證明,故一直到2019年的Flowers案判決,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仍再次重申Batson案所建立的基本原則來看,種族因素於陪審員的選任,仍起了相當重要且關鍵的作用。可想而知,在未來對Chauvin的審判裡,於陪審員的選任,種族因素的考量恐也無法避免。

▼美國近日因種族議題在多個城市引發示威抗議,甚至衍生暴動。(圖/路透)

▲美國,華盛頓特區,示威,佛洛伊德,George Floyd。(圖/路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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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所副教授兼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法稅改革聯盟發起人及超徵還財於民公投提案領銜人。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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