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恁爸欲甲你開槍!」不算恐嚇 法官打臉檢察官准交付審判:違反經驗

記者吳奕靖/高雄報導

您還記得去年10月29日《ETtoday新聞雲》記者曾經獨家報導高雄市一名開肉店吐司店的柯姓老闆,因為葉姓鄰居酒後到店內因為不滿無法「插乾股」,揚言「恁爸欲甲你開槍」,甚至還拿麵包刀來砍殺老闆,結果割傷老闆頸部,事後柯姓老闆狀告葉姓男子恐嚇,不過,檢察官認為是酒話不起訴,柯姓老闆向法院提起交付審判,現在法官准予了!認為檢察官違反經驗法則。

▲拒絕惡鄰插乾股,遭到對方用麵包刀(同款)來揮砍、割頸             。(圖/記者吳奕靖翻攝)

▲拒絕惡鄰插乾股,柯姓老闆(藍衣)遭到對方用麵包刀(同款)來揮砍、割頸 。(資料圖/記者吳奕靖翻攝)

柯姓老闆向高雄法院提起交付審判,法官勘驗當時發生所錄下的光碟之後,逐一將葉姓男子講述的內容變成譯文,雖然葉姓男子表示當時喝醉酒了,所以講了「我要讓你無法開店,我交代好了」、「我要讓你求生不能求死不得」、「你爸要對你開槍等語」,而且柯姓老闆當時採冷靜包容,可見並未「心生畏懼」。

▲拒絕惡鄰插乾股,遭到對方用麵包刀(同款)來揮砍、割頸             。(圖/記者吳奕靖翻攝)

▲拒絕惡鄰插乾股,柯姓老闆(藍衣)遭到對方用麵包刀(同款)來揮砍、割頸 。(資料圖/記者吳奕靖翻攝)

▲拒絕惡鄰插乾股,遭到對方用麵包刀(同款)來揮砍、割頸             。(圖/記者吳奕靖翻攝)

▲拒絕惡鄰插乾股,柯姓老闆(藍衣)遭到對方用麵包刀(同款)來揮砍、割頸 。(資料圖/記者吳奕靖翻攝)

法官認為葉姓男子的言論,是基於傷害行為之後,另行起意的「惡害通知」,應評價為傷害行為以外的另外一個行為,所以應該准予交付審判,而且「檢察官偵查所得證據,足認被告有聲請人所指恐嚇危害安全之犯罪嫌疑,原不起訴處分書及再議駁回處分就被告所為前揭言語之行為,容有上開證據評價違反經驗及論理法則之情,而足以動搖原偵查檢察官事實之認定及處分決定之情形」。

所以法庭判決葉姓男子的確涉犯刑法第305條的恐嚇危害安全罪,將面臨兩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塊以下罰金。而柯姓老闆收到法院寄達的判決書,相當開心,直呼終於「得見青天」。

▲不起訴處分書。(圖/記者吳奕靖攝)

▲不起訴處分書。(圖/記者吳奕靖攝)

▲拒絕惡鄰插乾股,遭到對方用麵包刀(同款)來揮砍、割頸             。(圖/記者吳奕靖翻攝)

▲拒絕惡鄰插乾股,柯姓老闆(藍衣)遭到對方用麵包刀(同款)來揮砍、割頸 。(資料圖/記者吳奕靖翻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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