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然/開門讓陽光照進高牆 監獄外部視察小組獨立透明

▲▼圍牆,自由,羈押,陽光,鐵窗。(圖/pixabay)

▲《監獄行刑法》修正特別增設外部視察小組,目的在於強化監獄的透明,首先要確實做到獨立性,才不會淪為形式。(圖/pixabay)

據報導指出,台中一位江姓男子因涉竊盜罪,被判三個月有期定讞,於5月6日入台中看守所服刑,短短10天,竟因顱內出血、腦中線位移被送醫急救,並於5月17日宣告死亡;家屬質疑受刑人江男死因不單純,指控台中看守所罔顧人命,要求台中看守所給個交待。

立法委員邱顯智針對上開案件於立院質詢法務部,特別呼籲兩公約的「國際審查委員會」曾針對我國之監所為何「自然死、自傷死、意外死、他殺、延誤就醫、其他原因」有這麼多?國際人權專家也認為,我國應就所有在監死亡的案例,成立「獨立的組織」進行徹底調查,並且為了預防「在監死亡的案件」發生,務需瞭解每個案件背後的原因。

我國於108年12月17日三讀通過《監獄行刑法》的修正,並於109年1月15日由總統公布,且自公布後「六個月」正式施行。此次修正是為了預防監所弊端遭到刻意掩飾,特於該法第7條第1項規定:「為落實透明化原則,保障受刑人權益,監獄應設獨立之外部視察小組,置委員三人至七人,任期二年,均為無給職……」;外部視察小組的設置乃為強化監獄的透明度;既要使之透明,則務必確實做到獨立性,才不會淪為裝飾與形式化而已!

外部視察小組應就監獄運作及受刑人權益等相關事項,進行視察並「每季」提出報告,由監獄經監督機關陳報法務部備查,並以適當方式公開,由相關權責機關回應處理(《監獄行刑法》第7條第3項)。目前有關視察小組的委員資格、遴(解)聘、視察方式、權限、視察報告的製作、提出與公開期間等事項及其他相關事項的辦法,正由法務部草擬中。為了使該視察小組強化獨立性而不至於淪為花瓶,在此建議未來的辦法中,應注意以下三點:

1.外部視察小組委員除了應就法律、醫學、公共衛生、心理、犯罪防治或人權領域的專家學者遴選外,更應以外部人員擔任為宜,俾免礙於情面而護短,致失去獨立性。

2.一般視察固應於「每季」提出報告,但如有受刑人非因疾病而死亡的案件,即應進行視察,且需提出報告,藉以瞭解案件之背後是否有獄政人謀不臧的情事存在。

3.如有受刑人在監死亡案件,即應進行解剖鑑定,往昔由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的法醫進行解剖,為強化透明度,允宜有民間的法醫一起參與。

由於部分受刑人的死亡是來自於「監獄中的暴力」,而監獄中的暴力一般可分為三種:1.受刑人相互間的暴力行為;2.受刑人對監獄管教人員的暴力行為;3.監獄管教人員對受刑人的暴力行為(註)。為維護受刑人的人身安全,遇有前述1、3的情形,監獄方即應加以重視,認真追查原因,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並進行改善措施,使將來不致於再發生。

期盼未來成立的監獄外部視察小組能真正發揮透明、獨立的功能,使我國的獄政管理能因《監獄行刑法》的大幅修正,而獲得長足的進步!

註、林健陽撰:「監獄的暴力與體罰」乙文,載獄政管理季刊論文集(一),頁199,民國78年6月再版,法務通訊雜誌社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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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永然兩岸法律事務中心創辦人、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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