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方便借道屋頂陽台 檢方:「無故」侵入住宅、有刑責

▲▼都更,都市更新,屋頂加蓋,違章建築 。(圖/記者張一中攝)

▲民眾常貪圖施工方便而借道鄰居屋頂、陽台,檢察官提醒,當心吃上刑責 。(圖/記者張一中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民眾常有因家中裝潢、水電管線變更、漏水改善或施作防漏工程的原因,而需要較長時間或短暫數小時,甚至僅需數10分鐘,而借道鄰居之屋頂、女兒牆、牆垣或空中陽台等等。但若未得被借道之鄰居同意,很有可能涉及「侵入住宅罪」而遭鄰居提告。有檢察官指出,這是因為法條中的「無故」,所以要先徵得鄰居同意才行。

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會員、橋頭地檢署檢察官陳志銘指出,所謂「侵入住宅罪」乃規定在刑法第306條「(第1項)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第2項)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此項罪名屬於告訴乃論之罪,所以如果被害人不提出告訴,司法機關即無從究辦。而告訴乃論之罪,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都可以撤回告訴,換言之,只要告訴人撤回告訴,被告就不會有被判決有罪之風險。

陳志銘說,本罪的關鍵就落在「無故」,一般民眾或許心中有疑問:我是要施工,並沒有要對別人家裡侵門踏戶,當然就是『有故』囉,若為了施工,在未得鄰居的同意下,爬過鄰居的屋頂或是樓頂陽台,應該就不會觸犯侵入住宅罪吧?

陳志銘進一步解釋,依照目前法院實務見解認為「刑法第306條所謂『無故侵入」』,係指行為人無權或無正當理由,或未得住屋權人之同意,而違反住屋權人之意思,以積極作為或消極不作為之方式進入他人之住宅或建築物,至其係公然或秘密、和平抑或強行為之,均非所問。又所謂正當理由,不以法律明文規定或權利人同意者為限,即習慣上、道義上所許可,或執行公務之需要,而無背於公序良俗者,亦屬之。因此,究竟有無正當理由,仍需依阻卻違法事由之一般原理,視其行為是否具有社會相當性為斷,亦即視其行為是否符合社會倫理、公序良俗及法益保護之精神,如未逾越歷史文化所形成之社會倫理秩序規範,即具有社會相當性。」

這麼長一段文字,陳志銘也很難立即確定一定是「會」,還是「不會」。因為每個個案涉及侵害的程度(例如僅踩過20公分)、時間長短(例如只經過5分鐘)、鄰房的隱蔽性(屋頂陽台旁有整片透明的落地窗)、鄰居所居住之人究僅是單純女性、多數人、施工必要性與急迫程度、甚至建築物的結構等因素不一而足。依據筆者觀察法院見解有判決有罪者,也有判決無罪的狀況。實際上,身為檢察官及法官心裡都知道,一般如果鄰居雙方感情不錯,縱使未得同意而短暫借道鄰居之樓頂、屋頂、牆垣,事後大多會選擇原諒而不提出告訴。但會有這種案件,實際上大多是鄰居雙方早已形同陌路而有「怨念甚深」的嫌隙存在。而雙方間存在這種「怨念甚深」的嫌隙,無論是偵查或是審判中都很難獲得告訴人的原諒而撤回告訴,因此也增加了觸犯刑事責任的可能性。

陳志銘最後建議,一來平時應與鄰居保持良好的互動關係,在這樣良好關係下,遇有施工之必要時,也較能獲得鄰居的首肯借道。若真無法保持良好的互動關係,而真有施工必要,也可請里長或雙方都敬仰的公道伯(嬸)介入協調,並給予被借道的鄰居適度合理補償,這些管道仍無法獲得首肯,尚可訴請民事法院以「容忍被告通行OO所在之屋頂、牆垣」之訴(訴之聲明如何撰寫則自行斟酌)、確認通行權或聲請准予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等民事救濟途徑,切莫貿然侵入而罹於刑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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