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手頭」罪刑比「車手」輕?法官無故減刑…檢方上訴成功翻案!

▲▼台中高分院法官認為,此案無任何直接證據不足,因此改判陳、吳、劉3人均無罪。(圖/本報資料照片)

▲台中高分院法官認為,黃男與蕭男是共犯,又黃男無輕判理由,二審改判1年4月。(圖/ETtoday資料照)

記者徐愷昕/台中報導

蕭姓男子2014年在黃姓男子介紹下加入詐騙集團,進入集團後他被指使假扮成檢察官,向黃姓女子詐騙。警方破獲後先是逮捕蕭男,隨後再循線逮捕「車手頭」黃男。2人雙雙被依觸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判刑,原觸犯該法須被判刑1至7年,不料,台中地院一審卻輕判黃男9月,還沒有說明減刑理由。檢察官上訴二審,台中高分院撤銷原判決,改判1年4個月,成功翻案。全案仍可上訴。

據判決,蕭男加入詐騙集團後開始擔任車手,負責扮演檢察官行騙,每回結束再將收取來的贓款交給「車手頭」黃男。一次犯案時,蕭男先是拿假公文向黃女騙得了120萬元,隨後又食髓知味再騙200萬元。黃女知道自己遭騙後立即報警,警方抓到蕭男後,又根據蕭男供詞逮捕黃男。

一審台中地院審理時,2人皆因觸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僭行公務員職權罪與詐騙取財罪被判刑,以較重的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論罪,可判處1至7年徒刑,但最終判決結果出爐,蕭男與黃男分別配判1年4月及9月。法官對此表示,黃男年輕力壯,竟不思尋正當途徑加入詐騙集團獲取不法所得,雖嚴重影響社會治安及國人信賴,但他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在衡量他在集團內的分工角色及所得後,判他9個月。

對於黃男被輕判,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時檢方表示,行使偽造公文書罪最輕本刑是1年,黃男沒有任何減刑情況,不應該被輕判,應撤銷原判決重審。台中高分院審酌,蕭男被判刑1年4月,黃男與他是共犯卻僅被判刑9月,認定一審判決不適當,確定撤銷,二審參酌蕭男徒刑後,改判黃男1年4月。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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