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犯假釋酒駕大逆轉免刑 法官:他酒測值0.51毫克不算喝太多

警察臨檢,盤查,酒測臨檢,交通檢查,酒測勤務(圖/記者林世文攝)

▲吳男酒後騎車,被巡邏員警發現身上渾身酒味。(圖/資料照)

記者陳俊宏/綜合報導

屏東縣一名吳姓男子因犯下殺人案,遭判無期徒刑後假釋出獄,結果酒後騎車,一審被判2月徒刑,依法得撤銷假釋入監執行殘刑,他不服上訴。二審法官認為,吳酒精濃度0.51毫克,「尚非喝酒甚多」,所涉情狀尚屬輕微,且假釋2年多無任何犯罪,若再執行殘刑,如同使他喪失「復歸社會」機會,因此免除其刑確定。由於政府再三宣示「酒駕零容忍、罰鍰無上限」,此判決也引起討論。

判決指出,吳男今年5月17日下午4 時許,在屏東市某公司內飲用啤酒3瓶後騎車,於同日下午5時許行經鹽埔鄉維新路、大仁東街口時,被巡邏員警發現身上渾身酒味。屏東地院簡易庭6月依公共危險罪判吳2月徒刑,可易科罰金。

吳男因殺人案件被判處無期徒刑,於2000年10月5日確定,同日入監執行,服刑近17年於2017年8月4日假釋出監,應至2032年8月4日假釋期滿,假釋出獄至今2年多。

根據法規,被告若因本案被判處有期徒刑,縱使科以最低度刑,仍需依《刑法》第78條規定撤銷假釋,入監執行殘刑,他因此上訴二審。

▼由於政府再三宣示「酒駕零容忍」,此判決也引起討論。(圖/資料照)

警察臨檢,盤查,酒測臨檢,交通檢查,酒測勤務(圖/資料照)

屏東地院法官認為,吳男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1毫克,堪認尚非喝酒甚多,所涉情狀尚屬輕微,更未造成任何實害;且假釋後2年多無任何犯罪行為發生,並有正當工作,若因判刑而得執行殘刑,則被告犯本件不能安全駕駛罪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應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故其犯罪情狀顯可憫恕。

法官說,被告行為誠屬不該,然其於犯後自始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且所幸未釀成事故,若執行殘刑如同使被告喪失復歸社會機會,也與法院追求社會修復精神有違,因此免除其刑。全案不得上訴。

由於政府再三宣示「酒駕零容忍、罰鍰無上限」,此判決也引起討論。立法院今年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修法 ,並於7月1日起施行,因駕車種類、酒測值級距的不同而提高罰鍰,當酒測值達0.1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3)以上,機車罰鍰為1.5萬到9萬元、汽車罰鍰3萬到12萬元,須吊扣駕照1到4年,甚至吊銷駕照。

至於酒駕累犯第二次機車罰9萬元、汽車罰12萬元;第三次以上者按次加罰9萬元,均吊銷駕照;至於酒駕拒測罰鍰18萬元起跳,拒測累犯則按次加罰18萬元,同樣須吊銷駕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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