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文章/【太陽花國賠案】強調比例原則卻逾越比例原則

▲▼太陽花學運驅離。(資料照/記者徐文彬攝)

▲太陽花國賠案的判決令人譁然,法官認事用法,要符合常識、常情、常理,才能服眾,否則失去人性的判決,不過是官樣文章。(資料照/記者徐文彬攝)

5年前太陽花學運期間,民眾占領行政院衍生324驅離事件,前立委周倪安等29位在場被驅離民眾,控告台北市府未盡督導責任,須和執法過當的台北市警局共同賠償838萬多元。台北地院審理後,法官認為警察帶警械執行驅離勤務合法,但造成民眾受傷,判決北市警局應賠償周倪安等14人共111萬多元,另駁回其餘15人的國賠請求。

判准國賠的主要理由在於,法官認為,北市警局到禁制區之行政院執行非法集會制止、命令解散、強制驅離職務,應先以柔性勸說的方式命令解散,當無法達成解散目的時,才可以使用強制力驅離;然而使用強制力驅離,因無法避免會發生摩擦、碰撞、拉扯等,使民眾受傷或財物受損的情形,仍應考量「比例原則」,只有在不逾越「比例原則」範圍內,才屬於合法。另外,原告傷勢縱使沒拍到是被警察攻擊所致,仍得由證人證言,或以診斷結果來證明待證事實為真實。

判決出爐後,引發各界譁然,台北地院更發布新聞稿澄請「法官本於法的確信及相關證據資料」來裁判,與黨派無關。但該新聞稿只不過是官方制式說辭,對於大眾的疑惑根本毫無助益!

法治國家的任何行政行為,固然都不可逾越「比例原則」的規範,但問題在於怎麼認定有無違反「比例原則」?法官認為,北市警局強制力驅離之行為,不符合「比例原則」。然而,非法集會遊行現場混亂,不少抗議者殺紅了眼,就是要衝、要砸,要製造受傷衝突搏取版面,示威者甚至有攜帶棍棒、磚塊或其他可以傷人的器具,員警身體曝露在危險的情狀下,隨時有遭受侵害的可能。在此情節下判斷執法有無過當,是否符合「比例原則」,本來就應該綜合行為當下一切情狀來加以觀察。

若有群眾持棍棒攻擊員警或向員警丟擲汽油彈,員警以強制力加以制止,即無不當。同樣地,民眾企圖衝入管制區,聚眾推擠拒馬,員警加以阻擋導致民眾受傷,也在合理的範圍。除非民眾只是和平靜坐或已停止騒動,員警卻仍持警棍、盾牌強力驅離,才有過當執法的問題。況且,非法集會經命令解散不從,已觸犯刑罰,尤其非法集會地區位於交通要衢,影響一般人日常生活作息至鉅,員警為排除障礙,以人力將民眾架離現場,若因而導致民眾受傷,也應該被認為符合「比例原則」。

此外,認定事實應依證據來判斷,法官認為可依證人證言,或以診斷結果顯示受到過重傷勢,或受傷部位是人體致命或要害部位等,來認定已經逾越比例原則。但在國賠事件主張受損害的民眾,應先就其損害結果是由於員警執行公權力所導致的事實,負舉證責任。

民眾參加集會的原因未必完全相同,現場發生衝突也未必僅限於民眾與員警,但因現場是員警與民眾對峙,只要眾口鑠金,依法執勤的警察就可能被說成暴警,法官以「降低證明度」的方式,來肯認受傷的原告已盡舉證責任,這樣子的證明度認定並不合理。

面對民眾非法集會的抗爭,在「比例原則」的適用上,應採取較寬容的態度,有民眾受傷即解釋為警察執法過當,固屬不當,但民眾受傷就說是警察執法所致,同樣也是不正確。法官判決說,對於非法「和平」集會的驅離,警察本應謹慎使用強制力,以避免對民眾發生寒蟬效應,但判決結果形同要求警察執行勤務時要「打不還手,罵不還口」,反而造成員警執行職務的寒蟬效應,影響未來的執法,警察執行職務動輒得咎,公權力如何伸張!

在取締非法集會活動的措施上,警方固應不斷檢討,精益求精,依法行政、嚴正執法,但司法為民存在,法官認事用法,要符合常識、常情、常理,才能服眾,否則失去人性的判決,不過是官樣文章,有什麼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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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文章,東大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國立東華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兼任助理教授,曾任法官,國立中正大學法學博士。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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