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馬俊麟認愛王瞳】通姦與侵害配偶權有差嗎?

藝人王瞳與馬俊麟的婚外情讓正宮提出「侵害配偶權」的訴訟,占據最近的八卦版面。奇怪,婚外情不就是通姦嗎?通姦跟侵害配偶權不一樣嗎?為什麼不提告通姦呢?其實這背後有很大的學問:證據與賠償!

通姦指性關係/侵害配偶權指不正常社交關係

出軌、通姦、劈腿,在生活中這些詞都常被用來指稱婚姻關係中「吃碗內看碗外」的行為。但在法律上,「通姦」依照目前的法院實務見解,僅限於婚姻中的男女與婚姻外人的「性行為」,不包含心靈上的出軌,與小三牽手、吃飯,在法律上來看都不算是通姦。

但相反地,「配偶權」就不一樣了。配偶權是法院實務上創造出來的一種權利,不論是男性或女性配偶都有的權利,是指配偶因結婚所享有的相互扶持、協助、誠實,使婚姻生活美滿的權利。如果有婚姻關係外的第三人過度介入配偶之間的關係,就是影響配偶的權利,便是侵害配偶權。

例如,貼臉、摟肩、吻頸、裸體共眠等,即便沒有性行為,也可能侵害配偶權;牽手、擁抱且進出飯店的頻繁約會,也可能侵害配偶權;過度頻繁的出遊過夜、跨年看煙火甚至親吻擁抱,也可能侵害配偶權。

簡單來說,侵害配偶權不僅限於性關係,只要是超過了普通的社交關係、達到破壞婚姻的程度,在法院看來都有侵害配偶權的可能性(類似案例可以參考臺北地院105年度訴字第5271號、105年度訴字第5109號民事判決)。

通姦構成犯罪/侵害配偶權只構成賠償

除了定義上的差別以外,法律效果也不一樣。

通姦在我國是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239條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侵害配偶權是一種侵權行為,受害者可以依照民法第184、195條提起損害賠償訴訟,但除非事實上也同時有通姦,否則不能提起犯罪的告訴。

通姦與侵害配偶權唯一相同的地方是,出軌者與小三同時都要負責,例如已婚的A和婚外的B有性行為及不正常社交關係,正宮提告的時候可以將A、B一併列為通姦犯罪者、損害賠償的被告。

證據、賠償,決定受害者如何提告

既然通姦與侵害配偶權的條件不一樣,那你就不能拿侵害配偶權的證據去提告通姦。用上面的A、B例子來說,假如A、B僅只是出遊、親吻或擁抱,但沒有性行為,即便A、B很惡劣,正宮頂多也只能拿著偷拍到的親吻擁抱照片去提告侵害配偶權,不能提告通姦,因為證據不足。若硬是提告通姦罪,反而只會落得不起訴或敗訴的下場(註:犯罪原則上是由受害者向檢察官提起告訴,由檢察官起訴)。

除非今天情況是反過來,有A、B從事性行為的錄影畫面,這時候正宮才能在提告侵害配偶權的同時一併提告通姦。這也就是為什麼證據決定了提告的方向,到底是告通姦還是侵害配偶權了。

另一方面,通姦是犯罪問題,法律上的效果是讓被告承擔刑事責任;但另一方面,侵害配偶權是民事賠償問題,法律上的效果是讓被告負擔金錢賠償責任。正宮到底想要什麼,就決定了提告的方向。

如果正宮想要的是「教訓、正義」,那麼可能就會傾向提起通姦罪的告訴,請檢察官依法論處;如果正宮在意的是「所受痛苦、生活」,那麼可能就會傾向提起侵害配偶權的民事訴訟,讓被告賠錢,補償自己婚姻關係破裂的痛苦與生活上的影響。

正宮提起侵害配偶權,不見得是包容忍讓,或許是因證據不足以證明通姦;或許是不在意正義,只想要自己獲得補償;甚至是蓄勢待發、不是不告只是未告的也有可能。依照事實的情況,決定處理的方向,就是正宮面對婚姻關係破裂的正確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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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皓明律師●雷皓明,喆律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著有《一不小心就被吉》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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