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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工程臨時喊卡 舊館派出所逕列暫定古蹟

記者唐詠絮/彰化報導

網傳舊館村保甲事務所(溪湖警分局舊館派出所)辦公廳舍即將進行拆除,文化局查證後,溪湖警分局13日確實已經上網招標拆除公告,縣府16日立即依暫定古蹟條件及程序辦法第3條規定,邀集專家學者成立暫定古蹟處理小組到埸現勘,認為具文化資產保存價值,逕列暫定古蹟。

▲舊館派出所拆除工程喊卡,文化局逕列暫定古蹟。(圖/埔心鄉長張乘瑜提供)

▲舊館派出所保有完整的保甲事務所建築。(圖/埔心鄉長張乘瑜提供,以下同)

▲舊館派出所拆除工程喊卡,文化局逕列暫定古蹟。(圖/埔心鄉長張乘瑜提供)

▲舊館派出所內部陳設。

埔心鄉長張乘瑜指出,其實我在上一任鄉長任內,因為要辦理都市計劃內道路拓寬及需完成第3次都市計劃通盤檢討,就發現了在舊館派出所內竟然有可能佔用民地的百年老建築,後來經過調查才知道這是棟可能超過百年的保甲事務所,興建於十九世紀日治時期,是彰化縣內少數保存完整的保甲事務所建築,其代表埔心鄉舊館地區的發展史,它曾見證日治時期警察與保甲制度。

張乘瑜說,該棟建築被劃為機關用地,有38坪,其中有18坪用地為私人土地,處理起來相當麻煩,而且土地所有權人是彰化縣警察局,權與責都難以著力。

▲舊館派出所拆除工程喊卡,文化局逕列暫定古蹟。(圖/埔心鄉長張乘瑜提供)

▲舊館派出所外觀。

彰化縣文化局長張雀芬表示,上午經通報請文資審議委員現場會勘,依據文資法第20條逕列暫定古蹟,於審議期間內視同古蹟,應予以管理維護;其審議期間以六個月為限;必要時得延長一次,主管機關應於期限內完成審議,期滿失其暫定古蹟之效力,屆時召開文資審查會議時,也會請土地所有人到場列席參加。

▲與文化局人員現勘。(圖/埔心鄉長張乘瑜提供)

▲與文化局人員現勘。

張雀芬指出,舊館保甲事務所已經具有視同古蹟的身分,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7條規定,暫定古蹟於前條審議期間內視同古蹟,由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管理維護,文化局將輔導所有權人於審議期間做好管理維護,並依規定於6個月內送審議會完成審議程序,擅自拆除、毀損可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金。

▲舊館派出所拆除工程喊卡,文化局逕列暫定古蹟。(圖/埔心鄉長張乘瑜提供)

▲彰化縣文化局逕列暫定古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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