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鐵共吸笑氣 男趁機性侵還錄影!女提告後「傳喚2次未到」檢不起訴

▲莊姓男子去年7月與女子在摩鐵開房共同施用笑氣,事後被控趁機性交。(示意圖/Pixabay)

▲莊姓男子去年7月與女子在摩鐵開房共同施用笑氣,事後被控趁機性交。(示意圖/Pixabay)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莊姓男子去年7月與友人相約摩鐵喬事情,進入房間後發現女子在房間內施用笑氣;翌日凌晨,莊見女子意識不清醒,趁機脫去女子衣物性侵,過程中還以手機拍攝,女子醒來驚見莊性侵還拍攝,要求刪除影片,事後提告莊趁機性交罪。檢方以女子事後傳喚2次均未到庭陳述,且未提遭性侵積極證據,難以認定莊男是否趁機性交,偵結予以不起訴處分。

檢警調查,桃園市21歲莊姓男子去年7月12日晚間7時許接獲友人電話到桃園區某摩鐵處理事情,發現女子在房間內,期間大家共同施用笑氣助興;13日凌晨2時許,友人先行離去,莊男見女子施用笑氣後已意識不清,竟趁其不能抗拒之時,退去女子衣物性侵得逞。

女子事後至醫院驗傷對莊男提出趁機性交罪嫌,指稱她在精神不好、睡覺時感覺有人觸碰其身體,睜開眼睛發現莊男正在性侵她,還拿手機錄影,她驚醒後要求莊男刪除影片。莊男在偵訊時辯稱,在摩鐵想與女子發生性行為,但女子並未反抗,衣物是女子自行退去,事後與女子仍有聯絡,女子還要求提供笑氣供其施用,否則將指述對他不利之說詞。

檢方認為,女子報案時所提驗傷診斷僅右腳膝蓋下緣有挫傷,下體深處確有與莊男相符之檢體,但檢方2次傳喚女子到庭陳述,但女子均未出庭,只能確認莊男與女子曾發生性行為,難以認定女子是否不知或不能抗拒,有違反女子意願而為性交,女子也未提出積極證據證明莊男趁機性交之事實,認定莊男罪嫌不足,偵結予以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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