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罪定讞 北檢證實通知立院前祕書長林錫山19日報到入監

▲▼經過徹夜偵訊,林錫山被移送北檢複訊,臉上顯出疲憊神情。(圖/記者楊佩琪翻攝)

▲林錫山在立法院秘書長任內收賄被判刑定讞,預定19日報到入監服刑。(圖為資料照/記者楊佩琪翻攝)

記者劉昌松/台北報導

前立法院祕書長林錫山被控以洩漏標案、綁標方式協助廠商取得立院採購案,並收受賄款,另被查獲2.4億元來源不明財產;相關案件在最高法院11日駁回林的大部分上訴,林涉犯10罪,累計判刑36年定讞,去定須入監服刑。台北地檢署晚間證實,已經將傳票送達林錫山,林須在19日上午10時報到,發監執行。

林錫山在2016年被檢調查出,涉嫌利用辦理採購電腦軟、硬體招標案的機會,收受廠商網遠科技負責人李保承3950萬元的賄賂,甚至在高鐵上收受賄賂金錢,同年5月,台北地檢署起訴林錫山等13人涉嫌貪污刑、收賄等罪。

一審台北地院認定林錫山犯下8次《貪污治罪條例》中的「職務上行為收賄罪」,以及1個「財產來源不明罪」,重判有期徒刑16年、褫奪公權6年,另外貪污所得3950萬元、不明財產2.3億餘元,均要追繳沒收抵償。

高院二審時,林錫山坦承收賄,但稱自己遭到廠商蠱惑,「我把持不住」,但否是財產來源不明罪,結果仍被依8個《貪污治罪條例》中的「職務上行為收賄罪」、1個「財產來源不明罪」、2個「洗錢罪」,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5年。

最高法院11日駁回林的大部分上訴,原本審定的應執行刑也等於不存在,不過依照林被駁回上訴的罪刑,林總計要背負36年徒刑,雖然已超過法定合併執行刑度,但北檢已在對他啟動防逃機制的同時,將傳票送達、通知他19日報到入監,另外再向高院聲請定應執行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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