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競/勿戴有色眼鏡 理性看待駐港共軍面對抗爭

 

▲各界若是評估駐港共軍要參與香港維持穩定作業,就必須認真掌握其體制規範,才不會任由媒體捕風捉影。(圖/達志影像/美聯社)

▲雲論作者張競(圖/張競提供)

●張競/中華戰略學會研究員。

英國路透社7月9日以獨家報導模式,揭露美國國防部政務官員,負責主管印太區域安全事務之副助理部長(principal deputy assistant secretary of defense for Indo-Pacific Security Affairs)海大衛(David Helvey),曾於6月13日拜會解放軍駐港部隊指揮官陳道祥少將,並於會晤期間掌握到,當時解放軍並未計劃涉入香港修訂《逃犯條例》抗爭事件。

很巧合地,現在回顧多次系列性抗爭參與規模,就在此次拜會後馬上就在6月16日到達高峰。儘管並無任何證據顯現兩者之間存在因果關係,但若抗爭活動策劃者,當時能獲知共軍此政策底線,膽氣必會因此提升,確實是合情合理推估。

不過在路透社報導美國政務官員日前拜會駐港共軍首長消息後,馬上就有多個媒體開始加油添醋、見縫插針,以「勾結外國勢力」或是「密會」等辭彙轉述報導。假若在對照日前亦有媒體,針對駐港解放軍在抗爭期間將舉辦演習訓練活動,亦是繪聲繪影地認定共軍不無可能涉入,配合香港警方參與鎮壓活動,就可理解到駐港共軍確實是媒體經常用來炒作,無事興風作浪最理想藉口。

嚴格說來,依據基本法第十四條,其中明確規範「中央人民政府派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防務的軍隊不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地方事務。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必要時,可向中央人民政府請求駐軍協助維持社會治安和救助災害。」同時在相同條文內還要求「駐軍人員除須遵守全國性的法律外,還須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因此更詳細規範就明訂於適用香港地區,但屬於全國性之「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駐軍法」。

▼解放軍駐港部隊軍演。(圖/翻攝自中國軍網)

▲▼解放軍駐港部隊軍演。(圖/翻攝自中國軍網)

許多人士都注意到該法第十四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規定,在必要時可以向中央人民政府請求香港駐軍協助維持社會治安和救助災害。」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請求經中央人民政府批准後,香港駐軍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的命令派出部隊執行協助維持社會治安和救助災害的任務,任務完成後即返回駐地。」再加上「香港駐軍協助維持社會治安和救助災害時,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安排下,由香港駐軍最高指揮官或者其授權的軍官實施指揮。」因此確認駐港共軍具有協助港府維持社會治安任務

但是並未有太多人注意到,啟動這項行動不僅是須由港府向中央人民政府提出要求,其程序要件其實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駐軍法」第六條有所規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宣布戰爭狀態或者因香港特別行政區內發生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國家統一或者安全的動亂而決定香港特別行政區進入緊急狀態時,香港駐軍根據中央人民政府決定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的規定履行職責。」

所以美國國防部政務官員光是與駐港共軍首長就此事對話,若未能進一步理解動員駐港共軍協助港府社會治安整個法制規範,就顯然無法理解,要到達那樣嚴重地步,就目前香港情勢來說,其實相差實在很遠。因此各界若是評估駐港共軍要參與香港維持穩定作業,就必須認真掌握其體制規範,才不會任由媒體捕風捉影隨意操弄。

相對於1967年香港「六七暴動」,當前情勢真是天差地別;當年駐港英軍不但派出地面部隊兵力支援港警鎮壓,甚至還從英國航母赫米斯號(HMS Hermes)派遣旋翼機搭載軍警,針對暴徒所佔領商業大樓進行攻堅行動,同時還有英軍拆除炸彈專業中士華克曼(Charles Workman)在作業中殉職。所以不論香港由誰統治,只要是警察無法維持社會治安時,轉向要求軍隊支援維護穩定,其實完全不足為奇

不過話要說回來,北京正式派駐在香港單位,其實不只是中央聯絡辦公室,還有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與解放軍駐港部隊,三者相互協調獨立運作。而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是負責處理香港與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之間的外交事務,所以美國政府官員拜會駐港解放軍首長,必然是由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派員陪同,所以媒體若是隨便指稱此行程為「勾結外國勢力」或是「密會」,實在是顯露出其水準低劣毫無常識。

基本上駐港共軍面對抗爭是相當冷靜,各項營區開放與演訓活動如常進行,在觀察其動態時,千萬不要隨便戴上有色眼鏡胡亂詮釋,要將整個涉及體制運作之基本法條唸通,這是絕對不可迴避之基本功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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