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復興鄉LED燈弊案 鄉代主席收賄遭活逮重判7年半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大廈,臺灣高等法院(圖/記者季相儒攝)

 ▲復興鄉LED路燈弊案,高等法院二審加重判刑。(圖/記者季相儒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桃園縣復興鄉代會前主席張永專,2013年間在審核復興鄉LED路燈標案時,協助廠商取得鄉公所當年度400萬元標案,並收受回扣147萬餘元。當時他與掮客相約取款時,遭法務部調查局人員在餐廳中活逮。一審將他判刑6年,案經上訴,高等法院二審改加重判刑7年半、褫奪公權4年。可上訴。

張永專(46歲)在2010年間,就當選桃園縣復興鄉代表,並順利當選鄉代主席。而他當選後就曾經提出臨時動議,要求施作華陵村之藝術光雕LED燈工程,但因當年度並無預算而作罷。而林姓廠商得知後,就透過林姓掮客,詢問掮客是否有管道可使廠商承作復興鄉公所LED燈具採購案,並同意如果得標,將支付高額佣金予掮客。

掮客在第二年就透過機會認識張永專,2人相約晚餐,掮客告知張永專,LED燈具採購案利益可觀,如張永專從中協助鄉公所採購燈具,使復興鄉公所向廠商下單採購,張永專即可獲取該筆採購金額之一定比例作為報酬,期約賄賂。張永專應允,向當時的鄉長林信義施壓,林信義答應編列400萬元預算。廠商得標後,即約定給予標案金額的37%,當成張永專的回扣。

張永專隨後指示公所承辦人員向該廠商下單購買燈具,承辦人員擔心違法,遲遲不下單。張永專竟在當年12月間,找來承辦人員與公所的總務人員,直接與廠商洽談下單細節,買下161組的燈具。張永專與掮客相約在2013年1月間,於餐廳內交付回扣147萬餘元,檢調單位掌握情資,在交付賄賂時,衝進餐廳逮人,當場活逮張永專收賄,之後依照貪汙收賄等罪,提起公訴。

一審法院認定張永專犯《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判刑6年、褫奪公權5年,並沒收賄賂147萬餘元。案件上訴二審,高等法院13日宣判,仍認定張永專犯「圖利罪」,但審酌他犯案嚴重侵蝕行政機關編列預算執行之效益,損害全體納稅義務人權益,犯後又未見悔意,因此加重刑度,改判7年6月,褫奪公權4年,並沒收犯罪所得147萬餘元;另外廠商也被依行賄罪判刑1年10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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