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高鐵星光大橋工期爭議 縣府一審敗訴須還包商1.13億元

▲高速鐵路彰化站區聯外道路工程,通車點燈典禮。(圖/記者唐詠絮翻攝)

▲高速鐵路彰化站區聯外道路星光大橋路段工程。(圖/記者唐詠絮翻攝)

記者唐詠絮/彰化報導

原定在2015年12月底應該完工的彰化縣進行高鐵彰化站區聯外道路系統改善工程計畫,卻因包商施工進度落後86天,延宕到隔年9月才完工,但縣府卻以延遲工期為由扣款違約金1億1368萬多元,包商不服提告,彰化地院判包商勝訴,縣府須返還廠商1億多元的工程款並加計5%利息,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該工程總額為12億7,100萬多元,承包廠商2014年與縣府簽訂工程契約,約定2015年12月31日完工,但因發生水井及電桿遷移、台76線橋下用地遲延交付、法令變更縮減勞工最高法定工時、連續下雨以及3.8公里長的道路工程辦理35次變更設計等因素,推算合理完工日應展延到2016年9月30日,工程實際在2016年9月24日完工並未延誤,要求縣府負全部工程款。

▲高速鐵路彰化站區聯外道路工程,通車點燈典禮。(圖/記者唐詠絮翻攝)

一審法官認為,縣府雖主張主要徑橋梁施工延遲,雙方應付共同責任;但工程契約僅針對整體工程定完工期限;因此橋梁工程依展延後宮期施工,縣府卻仍要求在原定時程完工,並不合理,判縣府敗訴,應給付包商1億1368萬6624元工程款。

縣府工務處長林漢斌指出,因大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對於逾期違約金部分仍有異議,故於106年12月20日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給付已扣除之逾期違約金,案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多次審理後並於108年5月8日民事判決確定須返還已扣除之逾期違約金、法定遲延利息5%及訴訟費用等,共計1億餘元本府已收到判決文,因金額龐大後續將邀集法制處及政風處等相關單位研議是否上訴。。

▲高速鐵路彰化站區聯外道路工程,通車點燈典禮。(圖/記者唐詠絮翻攝)

▲高速鐵路彰化站區聯外道路工程,星光大橋在2016年9月通車點燈典禮。(圖/記者唐詠絮翻攝)

高鐵彰化站區聯外道路系統改善工程,第一標總長為4,380公尺,路寬約28~40公尺,主體為道路橋梁工程,包含總跨徑580公尺之高鐵星光大橋,此橋造型優美、新穎,為全國首座鑽石型式雙塔脊背橋,總工程經費約13億1,700萬元,近幾年來已經成為彰化新地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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