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進摩鐵僅20分鐘!張書維還原「房內不堪回憶」:若我這麼王八就抓去關

▲張書維。(圖/記者陳以昇攝)

▲張書維20日召開記者會說明,不住落淚痛哭。(圖/記者陳以昇攝)

記者莊智勝/採訪報導

親民黨立委李鴻鈞前辦公室主任張書維捲入桃色風波,遭控分別對2名電視台女記者揉胸、上摩鐵企圖性侵,事後2名女記者在主管的協助下提告張書維性騷擾及妨害性自主等罪嫌;對此,張書維則表示週刊媒體報導偏頗,否認性騷、企圖性侵一事,「如果今天我這麼王八蛋的話,那就把我抓去關沒關係!」

張書維接受《ETtoday新聞雲》記者電訪時還原當天情況,強調大家在KTV裡都玩得很開心,且還有另名C姓男性友人在場,「如果我有(揉胸)性騷、讓她(L姓女記者)感到不舒服的話,可以直接離開啊!」

針對媒體報導,計程車運將現身指出W姓女記者在離開KTV後,原本要將張書維送回里長辦公室,但途中經過汽車旅館,張卻不斷吵著要W女送他進去休息,事後還死纏爛打,吵到連運將都看不下去,索性將車停在路邊10分鐘,要2人「討論出結果再跟他說」一事;張書維則回應,當時在車上確實有跟W女討論要去的地點,「大家都沒有講得很明,但就是有那個意思,大家都是合意的,不然計程車司機怎麼可能載我去摩鐵?」

▲張書維涉嫌性侵。(圖/記者陳以昇翻攝)

▲▼張書維與C女記者到摩鐵開房間,期間女記者指控張男強脫衣企圖性侵,張出面反駁             。(圖/記者陳以昇翻攝)

▲張書維提供摩鐵門口監視器畫面,強調並未強拉、脅迫女記者。(圖/記者陳以昇翻攝)

張書維指出,媒體報導他與W女在汽車旅館待了將近1小時是錯誤的,「我們那天到摩鐵都已經晚上6點半多了,她(W女)7點左右就離開,前前後後大約只有20分鐘!」張書維澄清,當下進到房間後,2人確實有摟抱等親暱動作,但他並未強脫女方衣物,「衣服是她自己脫的,她還叫我『X她』,但後來我們並沒有發生進一步的關係,因為我們聊到我有家庭,而她也有男友,我就問她『這樣真的好嗎?』最後就不了了之,女方也自行離開摩鐵,甚至離開後還在摩鐵門口傳訊息,跟我說『我們都喝多了』!」當記者追問,「你是否也有脫衣」時,張書維則委婉地說,「我應該也有脫,現在叫我回想,真的很不堪!」

▲張書維涉嫌性侵。(圖/記者陳以昇翻攝)

▲▼張書維與C女記者到摩鐵開房間,期間女記者指控張男強脫衣企圖性侵,張出面反駁             。(圖/記者陳以昇翻攝)

▲2人搭乘電梯時也並未出現異狀。(圖/記者陳以昇翻攝)

回憶起與W女的認識,張書維說,大約是在事發當天(2/22)前一週,當時他應里長請託,以個人身分協助處理一條案子,當天里長還帶了W女來,雖然張書維覺得有記者在場對案情處理不妥,但後來還是去了,「回來的路上我們坐里長的車,W女在車上就不斷稱讚我,說她覺得我在溝通協調方面很厲害,還談到要約吃飯,並當場打電話給L姓女記者,約一起吃飯、認識。」

由於雙方認識的時間並不長,如事實真如張書維所言「是被陷害的」,那W女的動機又是為何?張書維則表示,「我也不知道,但W女有一直強調『有獨家要給我』,而在2人離開摩鐵後,W女還有傳訊給他,由於怕被老婆發現,就刪除訊息、退出對話,可能因為這樣就沒獨家了,所以懷恨在心。」

張書維表示,現在整起事件已經進入司法程序,「我已經因此失去了工作,還對家庭造成了無法彌補的傷痕,事情的真相為何,就交給司法去判決;如果今天我真的這麼王八蛋的話,那就把我抓去關沒關係!」

▲張書維。(圖/記者陳以昇攝)

▲張書維強調,目前司法判決還未明、真相也尚待釐清,但媒體卻率先報導,是「未審先判、口誅殺人!」(圖/記者陳以昇攝)

張書維聲明稿全文:

今天發生了很多事情,
應該是一輩子都不一定會遇到的事。
是的,我因為負面新聞上媒體了!


事件是發生在今年的2月22日的下午跟傍晚,我因為跟某電視台的記者(L姓跟W姓),去KTV唱歌(還有一名C姓男友人)以及去汽車旅館,事後遭指控性騷擾以及性侵害。


我是一個有家庭的人,對此貪杯的錯誤行為,我感到羞愧與錯誤,對於家庭所造成無法彌補的傷害,我更無地自容。
尤其,也辜負了老闆對我的信任,對此可能讓許多人對老闆產生負面觀感,我更是愧對。


我真的很抱歉,真的很對不起對我疼愛、信任的人,真的對不起,因為我的不潔身自愛,罔顧自己是有家庭的人,更未拿捏分寸,以至於今日的醜聞,真心道歉:「對不起,我真的錯了」。


在這週一(3/18)晚上約莫20:20左右,我接到鏡週刊記者的電話,表示有一個性侵案件希望採訪我,雖然我表示該案件雙方已經進入了司法程序,但對方仍是要求電話採訪,縱使我一再希望能夠提供我手上的「與對方通話的錄音」證明對方說詞反覆,甚至是當天的監視器錄影畫面來還原事實,無奈對方僅表示「他很忙,沒有時間看。」


而就在今日(3/20)鏡週刊將事件爆料出來,當我看到那個畫面,無端的將我家人也扯入,甚至是到我臉書擷取我家人相片後報導,說實在的,心真的很痛,在事實真相都尚未釐清之前,真的有必要這樣「未審先判」「媒體殺人」嗎?尤其還是非本案當事人雙方以外的其他無辜的人!!!

而其實在更早之前,對方的H姓女主管致電給我時,無論我說什麼對方都不採信,甚至以「如果我不出來解決,就要讓我上媒體、要讓我老闆知道丟工作、要提告」,我才警覺事情的不單純,甚至隔日對方還一直打電話給彼此共同認識L姓男友人,要他打電話給我(從早上10點多打到晚上17點多),說「時間、地點、人選都我挑」,要我出來談和解,但都遭到我的拒絕,我更覺得怪異,才上網搜尋對方,才讓我發現H姓女主管之前有造假新聞的紀錄。

我心裡大概就有個底了!

緊接著先是透過其高層主管致電給我老闆,讓我先沒了工作,接著對我提告刑事,最後就是今天的「口誅殺人」。


與對方H姓女主管主管的通話總共有三通,分別是2/23(六)上午10點多、11點多,以及下午的17點多,對方H姓女主管從第一通電話的:「我從計程車強拉她的W姓女記者上房間,到房中掙扎推擠哭泣,最後掩面飛奔離開。」到第三通電話的:「是我哄騙W姓女記者,只要她陪我去房間,我就會讓她安全離開。」到最後鏡週刊寫的:「W姓女記者是因為尿急所以才跟我去汽車旅館」。


如同我向鏡週刊的記者表示的:「媒體第四權應該是在於發現真相、釐清事實。」為什麼他都拒絕跟我面對面聽聽我的講法、看看我的資料呢?今日這樣的方式,難道真的在司法未釐清真相前爆料,對我及對方當事人而言,公平嗎?

為了自保,我不得已拿出了「當天事發的現場錄影帶」來證明對方所謂的強拉上房間、掩面哭泣飛奔離開都不是事實。也有媒體記者之後致電給我希望我再拿出包括對方私人line給我的訊息,以及我與對方H姓主管的對話錄音,但我拒絕了。因為內容還有涉及到對方當事人的隱私,而且雙方案件都已經進入了司法,我覺得不該再如此口誅殺人,只是對彼此更加傷害而已。今天提供錄影畫面只是為了證明對方以及鏡週刊的報導不實,不想被抹黑,其他的,我相信司法最終會有一個決定。

謝謝很多關心我的朋友,我也不一一回覆解釋,謹以此篇文章大致敘述。而我也看了很多媒體報導後的留言,諸多的批評、謾罵,我都承受,我是個有家庭的人,如此貪杯誤事,造成家庭無法彌補的傷痕,以及愧對老闆的信任,我再次道歉。所有的問題跟過錯,都是我個人行為,我只卑微請求,在司法未釐清真相前,能否不要傷害我的家人,他們並沒有錯也無義務要去替我承擔這麼沈重的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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