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他墮胎2次發現是人夫!新北女「求償貞操權100萬」罵爛人 竟被提告

▲▼幼兒,超音波,懷孕,檢查,遺傳,當爸爸媽媽。(圖/記者姜國輝攝)

▲小美為男友墮胎兩次,卻發現對方早已結婚。(示意圖/記者姜國輝攝)

記者鄒鎮宇/新北報導

新北市一名陶姓知名設計師雖然已婚,卻仍與前女友小美(化名)交往,後被對方指控隱婚、讓她墮胎2次,以「貞操權」求償100萬元勝訴,判賠60萬元;官司期間,小美在臉書上痛罵陶男「爛人」等話,因此被淘怒告、求償50萬元。對此,新北地院認為,小美是陳述事實,沒有指名道姓,判陶敗訴。

小美為了陶姓設計師,在交往期間墮胎兩次,後來得知對方已婚,甚至一度服藥輕生,獲救後也改變態度,決定對陶男夫婦提告,主張她的「貞操權」受到侵害,最後勝訴判小美可獲60萬元的賠償;事後,小美也將此事公諸大眾,向媒體揭露陶男的惡劣行為。

▲▼陶繼綱。(圖/翻攝自臉書)

▲知名設計師敗訴。(圖/翻攝自臉書)

官司期間,小美曾在臉書上發文說,「有人想跟我朋友打聽我,好找在法院陷害我的東西」、「就是那個爛人的奧步沒錯」、「爛人怎麼會認錯?」等語,陶男也以此提告妨害名譽,認為自己的名譽受損,求償50萬元的精神損害賠償金,還要小美在四大報、臉書公開道歉。

小美辯稱,陶男曾經多次傳訊息說,「不要為我這個爛人付出了,你值得更好的」,可見「爛人」一詞是他自稱,根本沒有妨害名譽。對此,法官表示,小美的文章並沒有指名道姓,無法認定就是陶男,且陶自稱「爛人」、「騙子」,因此判陶男敗訴。

據悉,所謂「貞操權」即為個人對性行為或身體親密接觸等行為之自主決定權。性行為之對象是否已婚,因涉及該性交行為是否為民、刑事法秩序所容許,屬於性自主決定權之重要事項,在一般情形,隱匿已婚事實,致對方不知而同意性交,即有害於貞操權,得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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