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團批公投法亂象淪政黨操弄工具 提6修法方向

▲▼2018九合一大選,新北市板橋區投票人龍排很長。(圖/記者李毓康攝)

▲2018九合一大選,全國各地投開票所大排長龍,圖為新北市板橋區投開票所。(圖/記者李毓康攝)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2018年九合一選舉綁10案公投,造成投票亂象。民間團體19日舉行記者會,痛批公投法淪為有錢有資源的團體及政黨操弄的工具,同時,公投結果也導致對人權的限制,以及多數人對少數人的壓迫,也違反「憲法最高」和「基本人權保障」等要素,因此,呼籲立法院修正缺失,以深化台灣的民主運作和人權保障。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守護民主平台、公民憲政推動聯盟、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永社等6個民間團體,共同舉辦記者會。

民團表示,2020年1月,又即將有大選,也已經亦有不少新公投提案已經蠢蠢欲動,他們呼籲立法院應儘速處理法律缺陷及漏洞,讓「直接民主」得以真正落實,以下為他們建議修法的6個方向。

一、 審議時間拉長

1. 提案後到第二階段連署之前,審查期限:四個月(加補正期限二個月)。

2. 通過第二階段連署後,到正式公投前的審議期間:六至十二個月。

二、 提案後到第二階段連署之前,立法院或行政院及主管機關應表示意見,說明公投案通過之後的可能影響及效力。立法院如有與公投意旨相同內容之法律通過,中選會應駁回公投案。

三、中選會的審查事項除了現行公投法第10條第二項各款事項外,尚應納入違憲疑義之審查。中選會如認為提案有違憲之虞,應向大法官聲請憲法審查。

1.若中選會認為提案無違憲而予通過,認有違憲之虞之第三人,應保障其提起救濟之權利。

2.公投法第10條關於聽證程序應明訂提案人、利害關係人、「法庭之友」、其他第三人之參與權,及其他廣納意見之方式。

3.就公投案所提起之行政訴訟或憲法訴訟,均應限期作成決定。

4.明顯不符合公投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之「得交付公投事項」:逕為駁回,仍可救濟。

四、公民討論及審議過程,應有更多促成公民討論審議的機制及空間。

五、 正反方宣傳:投票當天不能宣傳,可以比照「公職人員選舉辦法」,投票當天凌晨起,禁止宣傳,不可有小抄。增加設置公共平台,平衡雙方意見露出。媒體平等近用權。

六、正反方經費:正反雙方募集經費的管制範圍和公開方法,比照「政治獻金法」的規範。

▲▼公投票匭。(圖/記者李毓康攝)

▲公投票匭。(圖/記者李毓康攝)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召集人黃嵩立認為,公投審議時間應拉長,第一階段連署,完成提案後,審查期間應延長為4個月,若需補正,則延長為2個月;在完成第二階段連署,公投案成立後,應有6至12個月的時間,讓社會就公投案內容進行廣泛的審議。

政大法律系教授林佳和表示,在審議期間內,行政立法部分都要對公投提案表示意見,中選會若遇到違憲爭議的提案,應交給大法官進行是否違憲的裁定,大法官需於一定期限內完成裁定。

公民憲政推動聯盟執行委員徐偉群指出,第一階段及第二階段的審議期限已經拉長,現行法也不是都必須要綁大選,而是有遇到大選才綁大選,因此,這部分主張維持現狀,沒有修改意見。

▲▼苗栗老翁不知公投票怎麼投,一氣之下撕毀選票帶出丟棄。(圖/記者陳豐德翻攝)

▲苗栗老翁不知公投票怎麼投,一氣之下撕毀選票帶出丟棄。(圖/記者陳豐德翻攝)

台灣守護民主平台理事杜文苓認為,公投並沒有好的審議機制,一般人並沒有在過程中有好好公開討論思辯的機會,甚至可能也還搞不清楚公投後的效力問題,就不明就裡地靠小抄、看風向投票,如何促使一般公民能在好的知情審議情況下投下神聖的一票,顯然是目前公投修法必須回應的方向。

公民團體除提出修法意見之外,也提出具體的修法條文及版本。目前立法院內的版本,也有些版本的修正條文,與這次的修法意見互相呼應。民間團體也會尋求有相同修法意見的政黨及立委,共同推動於本會期內完成修法,避免2020大選的公投重蹈覆轍。

▲▼彰化老伯等太久,撕毀10張公投選票。(圖/記者唐詠絮翻攝)

▲彰化老伯等太久,撕毀10張公投選票。(圖/記者唐詠絮翻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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