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將赴陸管制修法重點一次看 最重取消終身月退俸

▲▼立法院施政報告總質詢 蘇貞昌答詢 陳明通答詢。(圖/記者屠惠剛攝)

▲立法院施政報告總質詢,陸委會主委陳明通答詢。(圖/記者屠惠剛攝)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立法院15日開議,陸委會延續前3會期,將兩岸條例關於特定退離職軍公、政務官赴陸限制的修法草案,列為優先法案。出境管制維持3年,增訂限制15年內不得參加大陸官方慶典活動。若違反或損及國家尊嚴,情節嚴重者可剝奪自行為時起的全部月退俸,終生不得再領。

此次修法源自2016年11月,退休將領吳斯懷等32名退將赴陸參加「紀念孫中山先生誕辰150周年紀念活動」,於台下聆聽中共總書記習近平演說,甚至在唱中共國歌時站立致敬,引發台灣社會輿論譁然。

當時行政院隨即要求陸委會與相關機關會商,針對退休軍工職人員赴陸出席官方政治性活動研擬修法。陸委會隨即提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第9條之3、第91條修正草案」,經行政院於2017年7月6日通過,送至立法院等待審議。

草案內容規定,特定退離職軍、公、政務人員赴陸許可管制年限,從「原則3年,原服務機關得增減之」,修正為「管制年限至少3年,原服務機關只能增加、不能縮減」。包含政務人員、直轄市長、於國防、外交、科技、情報、大陸事務或其他相關機關,從事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務之成員,以及受上述機關委託,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公務之個人或民間團體及機構人員,均在此草案規範內。

草案也規定,政府得要求,於國防、外交、科技、情報、大陸事務或其他相關機關,從事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務等人員,赴陸管制年限屆滿後,若需赴陸仍應向原服務機關申報,原服務機關對部分「必要人員」得要求終身申報。若違反上述規定,則處理新台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此外,修正草案也增訂曾任國防、外交、大陸事務或與國家安全相關機政務副首長以上人員,中將以上人員,及情報機關首長,離退職未滿15年,除非經過核准,否則不得赴陸參加中國大陸領導人主持、黨政軍機關或機構所舉辦之慶典與活動;亦不能向象徵中共政權的旗、徽、歌等行禮、唱頌,亦或其他類似妨礙國家尊嚴的行為。此處中國大陸領導人之定義為:國家主席、軍委主席、中共總書記、人大委員長、政協主席等5人。

若違反以上規範者,將採比例原則分級處罰。退離職未滿15年之上將、情報機關首長或機敏機關政務副首長以上,將處以停止5年之10%至100%月退俸,至於領一次退者則處以50萬至500萬元;退離職滿15年之中將,則處以停止5年之10%至50%月退俸,領一次退者則罰鍰20萬至100萬元。但若經審查會認定「情節重大」者,得自行為時間起剝奪支領月退給與的權利。另外,受處罰者也應同時追繳勳獎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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