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網購到底能不能取消訂單?

▲網購可以7天內沒有理由退貨。(圖/CFP)

▲網路買賣被認為是一種通訊交易,因為消費者看不到物件做實際檢查,原則上,拿到東西後的7天內是可以解約,且不用說明理由及負擔費用。(圖/CFP)

窮忙的年代,上班族不想領死薪水,為自己開創事業第二春最常見的做法就是經營網拍。另一方面,人們愈來愈懶得出門購物,因此像「奇摩拍賣」、「蝦皮」、「淘寶」、「eBay」等購物網站,銷售額年年創新高。

商業活動在哪裡,糾紛也就在哪裡。商家與消費者往來的地點,逐漸從店面移轉到網路,於是產生了許多網路交易的爭議。也因此,律師常常要回答網友的這類疑問。很多人說律師「見人說人話,見鬼說鬼話」,其實是因為身為律師,不一定被哪一邊委任,原告、被告,買方、賣方,都可能是客戶,所以兩邊的角度我們都要有所認識。

網購買家:「我能不能退錢或退貨?」

《消費者保護法》指的「消費者」,是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人。當網路購物發生糾紛時,消費者的主張總會回到一件事:「可不可以退錢或是退貨?」

例如邱小姐這封信的內容:

「雷律師,您好:我因為舉辦活動需要,在網路上跟某蛋糕坊訂購了一批蛋糕,但因為活動臨時取消,所以我就向蛋糕坊取消了訂單,可是蛋糕坊不接受,若是我不履行契約取貨付款,對方就要提告了。請問我這樣難道不能解除契約嗎?」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的規定是:「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編按:相對應的給付,比如說我給你錢,你給我東西。東西的對價就是錢,錢的對價就是東西)。」

網路買賣被認為是一種「通訊交易」。簡單來說,在通訊交易中,因為消費者看不到物件做實際檢查,所以原則上,消費者在網購拿到東西後的7天內是可以解約的,而且不用說明理由及負擔費用。

因此,邱小姐可以不要訂蛋糕,要賣家退款囉?其實還很難說,因為《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2項這麼規定:「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這是指如果在某些情況下,讓買家任意取消訂單,並要求退費很不合理時,法律設有例外規定。

《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即有特別規定:「某些特殊商品或是服務,在賣家有告知不能解除契約或退貨的情況下,是不能解約的。」像蛋糕這種易腐敗的產品,有很高的機率不能解除契約或是退貨。

網購賣家:「法律對我有什麼保障?」

在台灣,《消費者保護法》對消費者的保障滿完整的,消費過程中若有任何爭議,消費者可以向消基會投訴。反觀賣家,即便覺得是消費者無理取鬧而不予回應,反而可能會被標示成對消費者不友善的廠商,使苦心經營的形象毀於一旦。所以比起買方,其實我更常收到賣方的抱怨。

在《消費者保護法》裡,將賣家分成兩種:「企業經營者」與「偶一為之的賣家」。

企業經營者是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的人。落落長的定義,最常出現爭議的是在「為營業」這三個字。到底怎麼樣才算是「為營業」?

其實《消費者保護法》對企業經營者的認定是寬的,只要賣家很頻繁或長期在網路上銷售一些商品或者服務,即便這不是賣家的正職或本業,也會被認為是企業經營者。舉例來說,我有個朋友本業是律師,但每個月都會出國一趟,每次都會帶些異國商品回來,上網販售,這樣就會被認定為「企業經營者」。

可是,若賣家只是偶爾將不需要的東西在網路上兜售,例如:有些人會在整理房間的時候,將不需要的東西便宜賣掉,就不會被認定為企業經營者,而只是「偶一為之的賣家」。

「請問雷律師:我姓郭。上個月,我從日本帶了一台除塵蹣機回台灣,後來沒有使用,決定要上網賣掉。有個許先生說要買,我寄送到對方指示的便利商店,卻因沒有人取貨而被退回,害我損失運費,最後對方卻說不買了。這該如何是好?」

這樣的爭議,會因為郭先生是被認定為「企業經營者」,還是「偶一為之的賣家」,而有完全不同的結果。如果郭先生是很頻繁代購的賣家,時常在網路銷售代購商品,就會被認定為「企業經營者」,此時就會適用《消費者保護法》,買家享有解除契約或是退貨的權利,而且不需要負擔任何費用。

但是,若郭先生只是偶爾在網路上販售自己不需要的電器產品,而屬於「偶一為之的賣家」,那買家與賣家間的糾紛就不會適用《消費者保護法》,而要適用一般《民法》的規定。在《民法》的規定中,買家與賣家間的買賣契約既然已經成立了,就不能隨意地解除契約,可能會有違約的損害賠償。

可以告惡質買家「詐欺」嗎?

遇到惡質買家,企業經營者莫可奈何,偶一為之的賣家要為了些微賠償而打民事訴訟,也非常不划算。賣家心中難免浮現這個疑問:「像這樣的惡質買家,難道沒有構成詐欺罪嗎?」

很遺憾,答案是「沒有構成詐欺罪」。《刑法》中的「詐欺罪」,必須要行為人明明知道自己在法律上沒有權利,但心裡仍然想占為己有,對被害人施用詐術,令被害人陷於錯誤並交付財物。但是在這樣的網路購物糾紛中,對方往往只是沒有取貨,而不是把商品騙到手後不付錢,所以不會構成詐欺罪。

不過,在情節嚴重的情況下,還是可能有處理的辦法,那就是《刑法》第335條的「詐術損害財產罪」。曾經有一個判決,判決中的被告也是賣家同業,從頭到尾根本就沒有想買東西,目的是在讓告訴人損失運費,無意取貨而多次虛假下單,最後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個月(參見「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審簡字第1115號判決」)。

不可否認地,當交易是發生在大公司與消費者之間時,選擇讓大公司吸收費用還算情有可原。但是,法律在選擇保障消費者權益的同時,對「企業經營者」做廣義的解釋,讓許多創業者在網路經營中,賠上了許多不必要的支出,最後面臨是否能繼續經營的抉擇,也令許多想透過網路行銷的創業者為之卻步,這樣的規範是否妥適,令人省思。(本文轉載自《一不小心就被吉-白話的生活法律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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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皓明律師●雷皓明,喆律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著有《一不小心就被吉》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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