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介白/偵查「大公開」 司法大嘴巴斲傷人權保障

▲▼大嘴巴,洩密,告狀。(圖/視覺中國)

▲偵查「大公開」對被告未審先判,導致其隱私、名譽等遭受難以回復的傷害,斲傷人權。(圖/視覺中國)

紙媒一篇標題為〈偵查不公開將更嚴格 法界:恐助長私刑〉的報導,引人注意。細讀報導內容,引述消息來源不明人士的說法,指出新版的《偵查不公開辦法》修正恐會助長私刑;偵查不公開的結果會導致私刑,其間的關聯性為何?有何邏輯必然性?根本八桿子也打不著,因為整個修正的重點在於「人權保障」。

這次修正的是《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講白話一點,叫「訓示」規定,再一次提醒檢警調不要大嘴巴。法務部修正新版的《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法律位階僅屬於法規命令的層次,是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的「偵查不公開」而授權制訂。法務部落實司改國是會議的決議,嚴格《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的具體細節等態樣,保障人權的出發點值得肯定。

看似淺顯易懂的偵查不公開規定,與民眾知的權利存在著對立關係,但若不落實偵查不公開,則將嚴重影響犯罪嫌疑人的人權。案件在檢警調偵辦期間外流的消息,透過媒體報導,稍有不慎即會造成未審先判的慘劇,在司法偵查實務上,此種案例一點也不嫌少。最近的案例就是前中研院長翁啟惠被控的貪瀆案,而企業界因此受害者,更大有人在。

馬英九捲入三中案遭調查期間,因某週刊披露他有「讓利」的關鍵錄音光碟,他為此指檢察長與承辦主任檢察官涉嫌洩密,將攸關偵查的重點內容外洩給特定媒體,提告檢方明顯違反偵查不公開。曾擔任過法務部長的馬英九。這回終於親身感受到偵查「大公開」的威力了,是否悔不當初在當法務部長時,沒有好好教教檢察官要徹底遵守。

落實新修正偵查不公開 避免未審先判保障人權

偵查不公開當初立法意旨在於保障被告的權益,避免對被告未審先判,導致被告的隱私、名譽、安全等權益受到難以回復的傷害。違反時,故意犯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過失洩密可處1年以下徒刑,捲入「馬王政爭」的前檢察總長黃世銘,正是因為故意洩密遭判刑定讞。

除了黃世銘,實務上有律師因違反偵查不公開規定被依洩密罪判刑,警察因此被辦的案例更多。黃世銘在領導當時的特偵組查辦法官貪瀆案時,甚至在專案會議中公開指明調查局北機站洩密,揚言再不約束必會追究送辦,但他卻以總長的身分以身試法,最後落得洩密罪前科犯。

實務上,有的是律師、警察因違反偵查不公開被依洩密罪偵辦,但為何從未聽聞有檢察官因違反偵查不公開的規定被查辦?有的頂多是外界看不到的被檢察長叫來罵一頓的場景,連行政懲處都極為罕見。每每在受到世人關注的刑事案件、重大財經弊案或官商勾結等貪瀆案中,媒體總有源源不斷的題材可以報導,記者因為要填版面,除了作文比賽外,如果沒有人提供消息,根本編不出來。

有的媒體為展現獨家,鉅細靡遺的深入內容滿足了民眾知的權利,卻侵害了被告的人權;更有甚者,如果是檢方刻意放話,再透過媒體的報導,拿民粹氣氛當護身符,極有可能造成未審先判,若之後碰到較無擔當的法官時,縱使發現被告有冤屈,甚至沒有勇氣判其無罪。

偵查不公開規定,或許你認為距離你我很遙遠,但我們的沉默卻成為不肖司法人員的滋養溫床。此次,法務部會同司法院公布新版作業辦法,重視人權的動機初衷值得肯定,但千萬別只是樣板式的作態,當遇有檢警調違反偵查不公開的洩密罪行為出現時,該辦就辦,而不是只辦律師或記者充充數。說好的偵查不公開,但真正的洩密源頭,你知、我知,不要只是檢方不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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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介白,ETtoday新聞雲撰述副總編輯,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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