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配面談權益入法 雙方婚姻有不實之處國境線上止步

移民署

▲移民署(圖/ETtoday資料照)

記者馬叔安/綜合報導

關於大陸配偶在台灣的居留證,移民署依據《台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對申請來台團聚之大陸地區人民及其台灣配偶實施面(訪)談以及查訪,如果有疑慮的話,會在對方入境後再進行二度訪談。而相關法規對面談的流程、內容、與談人的責任和受談人的權利,也都有明確的規定。

根據《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台灣地區面談管理辦法》(下稱《辦法》),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入出國及移民署)受理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居留或定居案件時,應依本辦法對申請人實施面談。此外,申請人如有台灣地區配偶或親屬者;必要時,其台灣地區配偶或親屬亦應接受訪談。

▲▼桃園機場,廣告,燈箱。(圖/記者林敬旻攝)

▲對陸配的面談工作可在機場進行,圖為桃園機場。(圖/記者林敬旻攝)

《辦法》規定,接受面談者有數人時,應採隔離進行;非受面談者,不得在場。實施面談時,應由面談人員當場製作面談紀錄,並全程錄音;必要時,得全程錄影。面談紀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受面談者姓名、年籍、住址或來台住址。

二、對於受面談者之詢問及其陳述。

三、面談之年月日及處所。

此外,面談紀錄應當場由面談人員或通譯人員朗讀,或交受面談者閱覽後,由受面談者親自簽名。

《辦法》規定,接受面談的申請人,接受面(訪)談者為聾、啞或語言不通者,入出國及移民署於面(訪)談時,得用通譯或以文字詢問並命以文字陳述。而且申請人於接受面談前,得以書面申請面談輔佐人一人,並經入出國及移民署同意後,在場協助面談進行。

《辦法》對實施面談的人員規定,由入出國及移民署指定人員擔任,以二人一組為原則,應服儀整齊、態度懇切,不得施以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詢問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當實施面談人員發現有涉及犯罪嫌疑情事時,應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辦理。

移民署指出,依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大陸配偶入境時,夫妻分別於國境線接受面(訪)談,如發現仍有疑慮,無法及時查證,考量當事人權益,則同意先行入境,於入境後再進行「二度面談」,惟如國境線上經面訪談後發現雙方婚姻有不實之處,則大陸配偶不得入境必須返回大陸。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面談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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