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下和解書竟不履行!告他背信!檢察官:不會成立

▲獨立董事,企業,簽約,合作。(圖/免費圖庫pixabay)

▲簽下和解書卻不履行,檢察官說,不會成立背信罪。(圖/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現代人越來越容易遇到官司的問題,大部分的官司都會希望訴訟外和解,私下解決紛爭。但如果簽下和解書卻又不履行和解內容,能否告對方涉嫌刑事「背信」罪嫌?檢察官PO文指出,「和解」屬於《民法》上的「契約」關係,不履行只有民事責任,並不成立刑事「背信」罪,還是要循民事訟爭途徑解決。

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會員、彰化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吳宇軒舉出平實的案例:

阿明因駕車不慎與路人小花發生車禍事故,事後透過鄉鎮市調解委員會之促成,雙方談妥和解的條件,圓滿解決此次車禍所帶來的民事賠償紛爭。但是,之後阿明因工作求職不順利,經濟狀況惡化無法依照原先和解約定之方案,按期支付賠償款項,於是路人小花便對阿明提出背信之告訴。然而,阿明沒有依照和解條件按時賠償,這樣算背信嗎?

吳宇軒表示,和解是司法實務上常見的紛爭解決方式,透過這樣的機制取得雙方皆能接受的紛爭解決方案,可說是省時又省力。不過,和解是一種民事上的雙方約定關係,也就是俗稱的「契約」,阿明在和解條件的約定下,僅僅是和解書上之債務人而已,實際上並未接受路人小花委任,而為路人小花處裡任何事情。

吳宇軒解釋刑法所稱的「背信」罪,必須是以為他人處理事務做為前提,所謂的為他人,就是說受對方之委任,而為對方處理受委託的事務而言。

吳宇軒總結,本次車禍紛爭的解決,阿明固然與路人小花達成和解,但雙方之間顯然沒有任何委任關係存在,也就是說阿明並未受路人小花的委任,為路人小花處理任何事務,縱使阿明事後因經濟狀況惡化,不能夠依照原先約定的時程按時履行和解條件,其實也只是民事紛爭而已,並不會構成刑法所規定的背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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