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長期被家暴 孝子利剪刺殺父親獲減刑7年半定讞

▲最高法院外觀。(圖/資料照/記者季相儒攝)

▲屏東孝子持利剪殺父,獲最高法院輕判定讞。(圖/資料照/記者季相儒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屏東男子陳振惟,不滿父親長期對母親家暴,2016年間與父親爭吵後,持利剪殺害父親。一二審均認定陳男犯「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但自首又情堪憫恕,2度減刑後,將他輕判7年6月。陳男認為自己應該構成刑責更輕的「義憤殺人」罪,上訴第三審,但最高法院不採信,11日駁回上訴定讞。

判決指出,陳振惟(29歲)是家中長子,多年以來與母親、弟弟承受父親家暴。案件起因於2016年7月23日,深夜11時許,陳父到陳母經營的羊肉店內,辱罵母親「偷藏錢」、「討客兄」,揚言要離婚且要將母親趕出家門。

隔天凌晨2點多,全家都回家後,父親持續辱罵母親,陳男因而與父親激烈爭吵,並持菸灰缸揮擊父親頭部,之後再以雙手掐住父親脖子,將父親壓制在地。父親不滿,揚言會報復,陳男盛怒拿起桌上的利剪,猛刺父親肩頸多下,父親大量出血,送醫後不治。陳男被依「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提起公訴。

本罪法定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而一二審法院均認定陳男有罪,但因陳男「自首」又「情堪憫恕」,法院2度減刑,僅判刑7年6月。其中二審高雄高分院認為,陳男長期忍受父親家暴,幫母親操持家計,從未對父親有不當言行,雖然本案手段雖過於猛烈,但起因是目睹疲累不堪的母親,遭父親辱罵,故憤而犯案;而且陳男犯後態度良好,深感愧疚,確有深刻悔意,因此二審維持一審刑度。

二審判決後,陳男認為自己應符合刑度更輕的「義憤殺人」罪,上訴第三審,但最高法院不採信,11日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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