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然/保障自己善終權 病人自主權利法律須知

▲▼醫療,化療,住院,醫藥,開刀,手術,示意圖(圖/CFP)

▲今年元月6日起正式施行的《病人自主權利法》,目的在保障病人的善終權,尊重病人的醫療自主。(圖/視覺中國)

隨著時代的進步,病人的權利及醫療關係較往昔更受重視,於今年元月6日起施行的《病人自主權利法》,目的為尊重病人醫療自主,保障其善終權益,促進醫病關係和諧。對於此法,你我有瞭解的必要,以保障自己或家人萬一生病時的善終權。

首先,你應先了解「預立醫療決定」的意義。所謂的「預立醫療決定」乃指事先立下的「書面」意思表示,指明處於特定臨床條件時,希望接受或拒絕的維持生命治療(註1)、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或其他與醫療照護、善終等相關意願的決定(《病人自主權利法》第3條第3款)。

如欲為「預立醫療決定」,必須具備法定條件即一定程序,此也有了解的必要。在條件方面必須是具「完全的行為能力之人」,才可以預立醫療決定(《病人自主權利法》第8條第1項)。程序必須符合:1.經醫療機構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並經其於預立醫療決定上核章證明;2.經公證人(註2)公證或具完全行為能力者二人以上在場見證;3.經註記於「全民健康保險憑證」(《病人自主權利法》第9條第1項)。

如果找「見證人」時,也應注意不得有下述消極資格之情事,即意願人的「醫療委任代理人」、主責照護醫療團隊成員、意願人的受遺贈人、意願人遺體或器官指定的受贈人,及其他因意願人死亡而獲得利益之人都不得擔任「見證人」(參見《病人自主權利法》第9條第4項)。

其次,民眾應瞭解「醫療照護諮商」,因為想做「預立醫療決定」的條件之一,必須有「醫療機構」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其乃指病人與醫療服務提供者、親屬或其他相關人士所進行的溝通過程,商討當病人處於「特定臨床條件」、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對病人應提供的適當照護方式,以及病人得接受或拒絕的維持生命治療與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病人自主權利法》第3條第6款)。

病人進行前述的「預立醫療照護諮商」須注意以下三點:1.須有「醫療委任代理人」參與。「醫療委任代理人」乃指接受意願人書面委任,於意願人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代理意願人表達意願之人(《病人自主權利法》第3條第5款)。又「醫療委任代理人」資格方面,可分積極資格、消極資格;積極資格必須是20歲以上具完全行為能力之人,始得任之。另下列者,除意願人的繼承人外,不得為擔任:意願人的受遺贈人、意願人的遺體或器官指定的受贈人、其他因意願人死亡而獲得利益的人(《病人自主權利法》第10條第1項、第2項)。

又已經完成了「預立醫療決定」,在何種情形下醫療機構或醫師可依「預立醫療決定」的內容處理?依《病人自主權利法》第14條第1項規定,須病人符合下列臨床條件之一,方得依病人所「預立醫療決定」,終止、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之全部或一部:1.本期病人(註3);2.處於不可逆轉的昏迷狀況;3.永久植物人狀態(註4);4.極重度失智(註5);5.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病人疾病狀況或痛苦難以忍受、疾病無法治療,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的情形。

註:
1.所謂「維持生命治療」,是指心肺復甦術、機械式維生系統、血液製品、為特定疾病而設的專門治療、重度感染時所給予的抗生素等,任何有可能延長病人生命的必要醫療措施。

2.公證人包括法院公證人、民間公證人。

3.末期病人的確診應由二位與該疾病診斷或治療相關的專科醫師為之(《病人自主權利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2項)。

4.「永久植物人狀態」乃指因腦部病變,經檢查顯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因外傷所致,其植物人狀態超過6個月無改善跡象;2.非因外傷所致,其植物人狀態超過3個月無改善跡象(《病人自主權利法施行細則》第12條第1項)。

5.「極重度失智」乃指確診失智程度嚴重,持續有意識障礙,導致無法進行生活自理、學習或工作,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臨床失智評估量表達3分以上;2.功能性評估量表達7分以上(《病人自主權利法》第13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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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永然兩岸法律事務中心創辦人、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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