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瑞芳偵查隊長林國雄涉貪獲判無罪 基隆地院:檢方證據不足

▲ 前瑞芳偵查隊長林國雄涉貪獲判無罪 基隆地院:檢方舉證不足。(圖/記者郭世賢攝)

▲ 前瑞芳警分局偵查隊長林國雄涉貪獲判無罪,基隆地院:檢方舉證不足。(圖/記者郭世賢攝,下同)

記者郭世賢/新北報導

新北市瑞芳警分局前偵查隊長林國雄,利用管理義勇警察分隊業務機會,在2016年涉嫌購買茶葉、海鮮禮盒、虛報餐會等名目,向義刑中隊請領了9萬4640元,遭基隆地檢署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的「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罪嫌起訴。經基隆地院審理後,認為檢察官舉證不足,判處林無罪。

檢察官在起訴時指出,林國雄被控2016年至2017年8月擔任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警分局偵查隊隊長期間,聘請瑞芳地區士紳約30餘名擔任瑞芳義警分隊顧問,每名顧問繳交2萬元顧問費,作為瑞芳義警分隊運作經費。

基檢認定,林國雄明知義勇警察分隊所提供給偵查隊的款項,僅限於偵查隊公務使用,仍向岳母購買比賽頭等茶1斤及茶油60瓶與罐頭塔等總價5萬8100元,向義刑中隊請款,領走5萬8100顧問費。

林國雄還拿餐會收據及自己買來送人、林又虛構舉辦餐為由,另購買海鮮禮盒,是私人委託購買的,但林國雄請款後,竟占為己有,甚至拿著非偵查隊或義勇警察分隊辦的餐費發票來請款,再領走3萬6540元顧問費。檢方認定,林利用管理義勇警察分隊業務機會,前後總共詐領9萬4640元顧問費。

林國雄審理時表示,瑞芳義警分隊屬民間社團,並非公款,也未歸入瑞芳警分局或其他公務機關的公款帳戶內,僅為私人民間財產,相關經費都由分局承辦人按規定核銷,當時義警分隊長已同意支付給瑞芳警分局10萬元作為預備金,有花費就要回填,所以拿單據向瑞芳義警分隊請款。

基隆地院審理後,根據義勇警察分隊分隊長等多人的證詞,認為檢方舉證薄弱,不足以證明林有檢方所載的無法明確犯下貪污罪,法院因此判林國雄無罪,全案可上訴。

▲ 前瑞芳偵查隊長林國雄涉貪獲判無罪 基隆地院:檢方舉證不足。(圖/記者郭世賢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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