媳婦女婿可派駐獨董企業工作 迴避利益二派意見相左

▲獨立董事,企業,簽約,合作。(圖/免費圖庫pixabay)

▲獨立董事監督企業責任的壓力與責任議題,近日頗受關注及探討。(圖/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李蕙璇/台北報導

媳婦女婿在公公岳母擔任獨立董事的金融公司工作,是否有涉及利益輸送等須加已迴避,財經界與法界人士看法不一,一派認為應迴避,一派認為非關係人未涉及違規。

關於金融公司獨立董事的女婿或是媳婦任職的公司,與所擔任獨董的企業有生意往來,且還為該專案負責人派駐金融企業,那麼獨董子女的配偶是否應該主動迴避這層工作關係。

曾擔任金管會高階主管、金控公司董事長的獨立董事,出席一場獨董論壇時對於上述案情,認為是須要利益迴避,在場的一家金控法務長也同意此論點。

而曾辦股市禿鷹案的檢察官則是舉出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所稱的關係人,凡企業與其他個體(含機構與個人)之間,若一方對於他方具有控制能力或在經營、理財政策上具有重大影響力者,該雙方即互為關係人,其中提到關係人的範圍中涉及董事部分,提到的需為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及直屬總經理之部門主管,或者是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總經理的配偶,亦或是公司之董事長、總經理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也就是說,獨董子女的配偶未在以上的關係人定義範圍內,無須迴避。

另有法界人士認為,依「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3條的對於公開發行公司之獨立董事應於選任前2年及任職期間無下列情事的規定中,提到為公司或關係企業提供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服務或諮詢之專業
人士、獨資、合夥、公司或機構之企業主、合夥人、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及其配偶,未提到獨董子女配偶的這一層關係,應無須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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