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修正社維法 散布假訊息可罰30萬

▲▼內政部長徐國勇。(圖/記者賴于榛攝)

▲內政部長徐國勇。(資料照/記者賴于榛攝)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政府要加強管制假訊息了!內政部6日通過「社會秩序維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明知為有關災害之不實資訊而為通報者,科新臺幣30萬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另散布有關災害之不實資訊,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或有危害安全之虞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若因而致人員傷亡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

內政部昨表示,假訊息對國安、社會治安造成影響,為杜絕假訊息氾濫,參考在立法院審議的「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修正「社會秩序維護法」,刪除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規定,因該要件抽象不明確,造成認事用法困難。

內政部強調,本次增訂第六十三條之一「假訊息條款」,針對經舉報意圖影響公共秩序,散布傳播明知為不實之事,足以使公眾產生畏懼或恐慌者,始予以處罰。

內政部表示,為杜絕假訊息氾濫,參考目前在立法院審議之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修正社會秩序維護法等相關條文,草案將陳報行政院審查後,儘速送請立法院審議,相關重點包括:

一、刪除現行社維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規定:「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要件過於抽象不明確,造成認事用法之困難,故參據行政院假訊息定義(故意虛假危害3要素)及法院裁判見解通說,增訂社維法第63條之1,同時刪除本條款規定。

二、增訂社維法第63條之1,針對經舉報意圖影響公共秩序,散布傳播明知為不實之事,足以使公眾產生畏懼或恐慌者,始予以處罰。

三、修正現行社維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增訂「但本法令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以避免分則處罰條款抵觸總則規定。

內政部強調,假訊息的氾濫對社會互信、政府公權力的執行,甚至對民主機制造成傷害與衝擊,已成為歐美等民主國家嚴陣以待的問題。因此,將持續與NCC、法務部或是國安單位協調及整合各方意見,並參考國際各民主國家的經驗,確保衡平言論自由及安全,給社會大眾乾淨的媒體環境。

此外,為避免重大災害發生時,因不實資訊影響救災,防制通報或散布災害相關假訊息,內政部也通過「災害防救法」第41條修正草案,明定針對通報災害之不實資訊,或以任何方式散布,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或有危害安全之虞,甚至因而致人員傷亡情形,最高可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草案將陳報行政院審查後,儘速送請立法院審議。

內政部表示,這次修法增訂,明知為有關災害之不實資訊而為通報者,科新臺幣30萬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另散布有關災害之不實資訊,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或有危害安全之虞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若因而致人員傷亡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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