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犯罪仍可獲得不起訴 檢察官談「微罪不起訴」

▲▼不起訴。(圖/記者陳雕文攝)

▲實務上有許多案例,檢方會採取微罪不起訴。此為示意圖。(圖/記者陳雕文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法院實務上有許多案例,行為人觸犯法律,但檢察官偵辦後,卻做出不起訴處分,理由是「微罪不起訴」。有檢察官PO文指出,這種不起訴的觀念,並非行為人沒有犯罪,乃是因為行為人犯罪後,因「情節輕微」而不起訴,並非罪嫌不足而獲得不起訴,兩者不同。

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會員、桃園地檢署主任檢察官陳建宇舉出一個案例:「七旬農婦某甲路過鄉間竹林,見竹林間有許多綠竹筍冒出頭來,四下無人,便持鐮刀,順手割下綠竹筍3個,置於腳踏車前置物籃內,準備帶走。就在此時,竹林主人路過目睹一切,立即報警查悉上情。調查過程中,某甲歸還綠竹筍,並誠心向竹林主人道歉,請求原諒。竹林主人明瞭某甲因生活困苦,為節省花銷,並為家中添加菜餚,才有此舉,便原諒某甲,更代其向警方求情免罰。警方依法仍將某甲移送地檢署偵辦。」

陳建宇表示,實務上類此案例不少。某甲窮困,固令人同情,但「法律就是法律」,未得竹筍所有權人同意而割取竹筍,就是竊盜行為。某甲仍不能脫免法律責任。

但法律當真如此殘酷,必須對七旬農婦施加刑罰?陳建宇說,其實不然。刑事訴訟法第253條設有「微罪不起訴處分」的機制,在案情輕微的案件中,檢察官考量被告犯罪後之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犯罪之手段等等,如認為以不起訴為適當者,則可以為不起訴處分。本例中,某甲已滿70歲,綠竹筍3個價值也未超過新臺幣100元,竹林主人不僅原諒某甲,還代向警方求情免罰,如此已符合微罪不起訴處分規定的要件。當然,最後會不會獲得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仍視個案中檢察官的綜合考量。

陳建宇最後提醒,許多當事人聽到「微罪不起訴」時,只注意到「不起訴」三字,誤以為是自己罪嫌不足而獲得不起訴處分。實際上「微罪不起訴」是檢察官認定被告有罪,因「情節輕微」而不起訴,並不是認為被告犯罪嫌疑不足。兩者仍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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