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位榮/流浪法官不辦案頻調動 拖延案件誰負責

▲▼台北地院模擬法庭-法官,審判長,書記官,辯護。(圖/記者周宸亘攝)

▲司法官的職務本應好好審理案件並盡速結案,照片為示意圖,並非本文所指。(圖/記者周宸亘攝)

▲▼ 蘇位榮●蘇位榮,ETtoday副總編輯,資深司法記者,熱愛司法與新聞,深信司法的價值不僅在於公平正義,更多是來自於人民的信賴。

現在不僅有流浪教師,還有「流浪法官」。流浪教師有教育熱誠,卻因少子化而無處發揮,呈現師資供過於求;流浪法官卻工作毫無熱誠,還會利用制度缺陷,頻繁調動,流浪於各地法院,躲避審結案件。讓人氣結的是,流浪法官揮舞司法獨立的大旗,享有憲法保障的司法官終身職權利,卻怠墮不審案,不結案,沒人治得了他,當事人只能承受官司遙遙無期的痛苦。

打官司為什麼要拖這麼久?

打過官司的人都會感慨,為什麼案件要拖這麼久,檢方或法院始終不結案?因為不結案,權益未定,當事人可能被無限期的限制出境,也可能附帶民事訴訟拖過時效,更重要的是當事人因官司纏身,身心備受折磨,事業受影響,家破人亡等等,因此,屢屢傳出不堪身陷訴訟而自殘的新聞。

然而,這些因訴訟拖延衍生的悲劇,司法機關沒有體會,總是擺著衛門臉孔,「這不是我造成的」,表明一切依法進行,但實際上,許多案件的進行,開庭開「空的」,傳個人來問問,沒有實質調查,法官或檢察官甚至會因案件複雜或其他因素而故意不結案。

為拖案 道高一尺 魔高一丈

司法院為了避免案件遲延,對於法官訂有一套管考規定,但「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即使是社會菁英的司法官也會鑽漏洞,想盡辦法拖延案件。

按照司法院規定,一審法院法官的辦案期限是一年四個月,二審法院是二年,三審法院為一年,同時每三個月對法官發出管考警示,檢視案件是否持續進行,但仍有法官因手上審理的案件太複雜、很難查,甚至因個人太懶、不想辦,每每在管考警示發出前,就投機地傳訊案件當事人,問告訴人有沒有意願和解、或是問有沒有證據要調查,開個「空庭」,代表案件進行中,雖然沒有實質審理,但司法院不能追究承審法官的行政責任。

流浪法官積案不結、頻調動

另外,這種法官還會利用人事調動制度,每二年或三年司法官人事大調動時,即使手上還有一堆案件未結,仍可申請調動,只要調動成功,這些未審結的案件打出去,丟給其他法官接手,而他已轉任到新任職法院逍遙生活。這種怠墮法官每隔幾年就調動,「流浪」在各法院之間,司法界稱之為「流浪法官」。被丟出來的遺難雜症案件,若屢屢碰到流浪法官,命運當然多舛,一再輪轉,案子因此擺個十年、八年,也就不稀奇了。

「流浪法官」表面上,工作符合管考,品操沒問題,他們申請調動時,司法院雖然心知肚明,這種人根本沒在辦案,拖延一堆案子不結,致當事人權益受影響,應該不准調動,但司法行政系統一向只做濫好人,不擋人,依樣畫葫蘆,同意流浪法官的調動,於是老百姓的案子依舊躺在那裡,也沒有人為此所生損害負責,司法行政體系更從不咎責。

司法改革喊了幾十年,司法國是會議去年大陣仗召開,司法院和法務部忙著草擬各種法案交功課,但司法威信依舊直直落。司法的問題不是要摘天邊的彩虹,而是劍及履及,有錯馬上改,這種司法官行政管考制度的漏失,任何人都看得很清楚,院檢不該鴕鳥,總是藉口擔心干預審判、影響司法獨立,有錯不改,任由流浪法官傷害司法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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