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就業服務法》 月薪沒4萬元職缺禁寫「面議」

▲▼面試、人才招募、履歷、求職。(圖/記者張一中攝)

▲未來薪資低於4萬,業者招募時不能寫「面議」。(圖/記者張一中攝)

記者翁嫆琄/台北報導

立法院院會9日三讀通過《就業服務法》修正案,未來在雇主招募時,職缺月薪若未達4萬元者,必須公開薪資範圍,禁止寫「薪資面議」,違者可處6萬到30萬元罰鍰;同時,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星座、血型為由,予以歧視。違者可處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現行法條規定,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等為由,予以歧視。國民黨立委陳宜民表示,應加入星座、血型、命理等非科學依據的歧視標準。在初審時經過討論,決定刪除較難認定的命理,草案增列,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星座、血型為由,予以歧視。違者可處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而在薪資上,因各大求職網及報紙求職廣告,雇主常以薪資面議做為薪資待遇條件的敘述,社會新鮮求職者面對資訊不對等,通常會壓抑薪資,損害工作權,薪資面議等於是低薪幫兇,損害勞動市場發展。

提案藍委林為洲認為,勞動部統計台灣目前平均起薪約為2萬6000元,最高者為3萬6000元,因此以最高平均起薪為基準,並設定4萬元以下須公告或通知求職者最低薪資,以杜絕薪資面議資訊不對稱的情形發生,修法條文今天也順利三讀通過。

另外,在台聘雇外國人可從事工作中,原先限定短期補習班僅能聘僱外國語文教師,藍委王育敏提案刪除原條文「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之專任外國語文教師」當中「外國語言」之限制,為現行外國專業人士入境
從事補習教育,卻不能從事語文以外教學工作之困境解套,例如國立高雄餐旅大學與法國藍帶國際學院合資成立短期補習班,欲申請聘僱外籍主廚從事教學工作,原本不合法,但將來則可依法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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