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中少女自願「用性換錢」獻身 大叔3次得逞被老師發現

▲▼ 性侵,強姦,少女。(圖/取自免費圖庫Unsplash)
▲男子多次以金錢交換,和未成年少女發生關係。(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Unsplash)


社會中心/高雄報導

高雄一名楊姓男子3年前搭訕上一名國中少女,雙方進而交往,他不久後就和少女發生性關係,事後給2千元了事。少女因年紀小缺錢花用,又二度找楊男「以性換錢」,各得3千多元與4千元。楊男一審時因認罪並與對方和解,被判緩刑5年;但高雄高分院認為他多次花錢性交與未成年少女發生關係,未達減刑條件,改依《兒少性剝削條例》合併判處3年8月徒刑,全案可上訴。

據《聯合報》報導,楊男2015年1月認識未滿13歲的少女,同年1到3月間就載她回住處性交,並給她2千元;9月多時,少女因缺錢花用,主動提出「以性換錢」要求,楊便相約旅館性交,並給3千餘元;隔年7月,年滿15歲的少女又建議以4千元代價性交,陽也答應見面。事情因被少女學校老師發現通報社會局,才終於東窗事發。

謝姓男子辯稱,自己國小、國中都念特教班,沒有什麼法律知識,一審考慮2人有交往且少女是自願,雙方也達成和解,輕判2年徒刑、緩刑5年。但二審合議庭認為,楊男明知道少女未成年,還多次花錢性交滿足性慾,未達減刑條件,合併判處3年8月徒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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