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獄中信彰顯假釋之缺】假釋看運氣!李永然:標準應明確

▲李永然律師談現行假釋制度之缺。(圖/記者林敬旻攝)

▲律師李永然收到監獄受刑人來信,談論假釋問題,李永然認為假釋的標準應該更明確。(圖/記者林敬旻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一封獄中的來信,張姓受刑人來信請教李永然律師關於假釋的問題,也點出現行制度的缺失。假釋的目的,是為了讓已悛悔改過的犯錯者早日迎向新生,但不透明的審查機制,受刑人怨聲載道,專家也多次提出修正建議。為此,法律雲製作系列專題,期盼為現行假釋缺失尋找對策,以利後續監獄行刑法修正草案中,關於假釋制度的修正,提升獄政人權。

張姓受刑人在信中提到《監獄行刑法》第81條與《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75條適用問題,他認為《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75條為特別法,又是霸王條款,受刑人卻不知使用本條款來捍衛自己權益,淪為「人為刀俎、我為魚肉」處境,情何以堪!而法條中決定是否假釋的「悛悔」實據,經常淪為教誨師的主觀意思所決定,不夠客觀。

他也批評決定假釋與否的「累進處遇」評分標準太過複雜,也經常會出現計算漏洞,造成受刑人進級緩慢、假釋延遲、刑期加重。另外各監獄中的「假釋審查委員會」僅採書面審,他認為應該採取「聽證模式」,讓委員面試、聽取受刑人意見。最後他強調自己願意跳出來挑戰體制,但相關程序需窮盡司法救濟途徑,可能最後需聲請大法官解釋一途,建請李永然提供法律協助。

對於張姓受刑人的意見,李永然親自回信解惑。李永然解釋,《監獄行刑法》第81條與《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75條交相適用下,應該優先適用《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75條的規定,將「一級受刑人」認定適於社會生活,「應」速報請法務部假釋,但目前矯正署及各監獄卻不認同此見解,行政法院也無相關案例。

而對「累進處遇」評分標準,李永然也認為不妥,完全經不起考驗。他認為受刑人假釋的審查與核准,應該有更明確的標準,不應該以空泛的理由,來駁回假釋;尤其是應該處於假釋覆審地位的法務部,最後常以「社會觀感不佳」為由,駁回假釋。李永然問「誰來決定社會觀感?何種情形下是社會觀感不佳?有哪一種犯罪是社會觀感良好?」

李永然強調,受刑人服刑應以矯正、教化為目標,倘若受刑人服刑已達相當時間、又善盡矯正教化目的,符合法定要件的情況下,實在沒必要以此等空泛、不具體的理由駁回假釋。「不患寡、患不均」,司法院長許宗力也在釋字755號解釋的協同意見書中稱「受刑人只是穿『囚服』的國民」,李永然因此認為,監獄的人權仍要維護,「公平對待」只是最基本的人權,政府應該要給予受刑人公平假釋的機會。
 

附註:

《監獄行刑法》第81條
「對於受刑人累進處遇進至二級以上,悛悔向上,而與應許假釋情形相符合者,經假釋審查委員會決議,報請法務部核准後,假釋出獄。報請假釋時,應附具足資證明受刑人確有悛悔情形之紀錄及假釋審查委員會之決議。……」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75條
「第一級受刑人合於法定假釋之規定者,應速報請假釋。」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76條
「第二級受刑人已適於社會生活,而合於法定假釋之規定者,得報請假釋。」

▼張姓受刑人早年因犯下多起擄人勒贖案件,後遭判無期徒刑定讞。他在獄中苦學,多次透過友人投書媒體,冀改善監獄人權。(圖/記者林敬旻攝)

▲李永然律師談現行假釋制度之缺。(圖/記者林敬旻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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