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獄中信彰顯假釋之缺】前假釋委員賴擁連:應一視同仁

▲▼監獄行刑法修正公聽會。賴擁連(圖/記者李毓康攝)

賴擁連認為監獄應該對假釋聲請人,一視同仁。(圖/記者李毓康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一封獄中的來信,張姓受刑人寄信給律師談假釋問題,點出現行制度缺失。曾任監獄假釋審查委員的警大副教授賴擁連指出,我國假釋制度模仿美國,但又只學半套,當然問題重重。癥結在於政府並不重視假釋,人力、資源均不足的狀況下,衍生許多問題。他認為,假釋審查應「一視同仁」,排除社會觀感此等空泛標準,才能改進。

張姓受刑人批評《監獄行刑法》第81條與《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75條適用問題,也認為法條中決定是否假釋的「悛悔」實據,不夠客觀。也批評決定假釋與否的「累進處遇」評分標準太過複雜,經常會出現漏洞,造成受刑人進級緩慢、假釋延遲、刑期加重。另外各監獄中的「假釋審查委員會」僅採書面審,他認為應該採取「聽證模式」,讓委員面試、聽取受刑人意見。

曾任監獄假釋審查委員的警大副教授賴擁連,長期關注我國監獄人權,他認為《監獄行刑法》第81條承接刑法第77條規定,「有期徒刑執行超過1/2」且有「悛悔實據」,而將受刑人分等,並無違致。而《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75條、第76條的規定,也因此將可聲請假釋的受刑人分為第一級與第二級,並加上《監獄行刑法》第81條所定的「悛悔向上」、「經假釋審查委員會決議」等法定要件後,所做出的分類規定,法條解釋上並無扞格。也許是受刑人自行在解釋法條上,太過從寬解釋,而產生誤會。

至於「累進處遇」評分的問題,賴擁連也認為確實如受刑人所說,太過複雜。因此有些受刑人認為自己有期徒刑已經執行超過1/2,就可以聲請假釋;但實際上,這些受刑人因為在監獄中的表現不夠良好,甚至違規,導致「累進處遇」評分太低,無法進級,成為實務上的「等分數」才能假釋。賴擁連解釋,就如大學生讀完四年是否就能畢業?不見得!倘若有必修學分被當,一樣要修完學分才能畢業。賴擁連建議,要把「累進處遇」評分「單純化」,較能解決爭議。

至於「假釋審查委員會」僅採書面審的問題,賴擁連解釋,這是因為我國假釋模仿美國制度,但因只學半套,學到了委員會審查假釋,但卻未如美國由州長提名地位超然獨立行使職權的專責委員審查假釋,不受司法機關的影響下保障其資格與身分,其工作是每天巡迴到各監獄審查假釋;反觀我國的假釋委員都是外聘兼任,每個月僅審查一次,大監獄一次審查數百件,因之我國假釋委員審理案件時,每案僅能花一、兩分鐘審理,不太可能採用法院聽證方式審理,這是要符合制度的現實考量與作法,不是監獄當局的怠惰!

再加上核准假釋的最終主管機關法務部,動輒以「社會觀感不佳」為理由,駁回假釋。賴擁連非常不贊同這樣的作法,他認為,只要受刑人聲請假釋案件,符合法定構成要件,有悛悔實據、沒有再犯性,就應該核准假釋,「一視同仁」,不應該在准否假釋中摻雜其他理由。賴擁連更進一步說,許多白領犯罪,再犯率低、表現良好,這些受刑人都是公司高階主管,倘若因為「社會觀感不佳」為由,駁回假釋,不僅忽略當事人的悛悔實據之事實,似乎也會影響到該公司營運,造成經濟損失,連帶影響廣大員工的家庭生計,不得不慎。面對外界質疑,矯正署應該將審查的標準與內容,公布週知,澄清外界的疑慮才是。而非一眛地迎合民粹犧牲當事人權益。

因此對於修改假釋相關規定,賴擁連也提出見解。有立委倡導假釋審核採取「法官保留原則」,由公正客觀第三人審核,確實可以避免許多政治、觀感等因素,摻雜進假釋准否原因中。但賴擁連覺得,倘若以社會責任、避免再犯等觀點出發,假釋審核還是應該交由貼身觀察受刑人的矯正署、法務部等行政單位來決定;只是部分程序可以更加透明,以減少政治、觀感等外部力量,影響受刑人的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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