瞞婚害當小三!她討「貞操權」獲賠60萬 貞操權解釋曝光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大門、訴訟官司▼。(圖/記者屠惠剛攝)

▲受騙變小三,她討貞操權獲賠60萬,所謂貞操權是什麼?(圖/記者屠惠剛攝)

記者趙蔡州/綜合報導

知名室內設計師陶繼綱被一名楊姓女子指控「瞞婚」騙交往,楊女還因此墮胎2次卻發現自己根本是小三。真相曝光後,楊女對陶男與妻其妻子提告「貞操權」被損害求償100萬元。台北地院19日宣判,陶男需賠償楊女60萬元,全案可上訴;這個貞操權到底是什麼呢?

根據了解,楊女3月時向媒體爆料,她與陶繼綱2013年8月交往同居,還曾為陶男墮胎2次,但2016年起陶男就常找藉口不在家,2017年藉口出差玩失聯,後來才坦言已經結婚且有小孩提出分手,使她身心嚴重受創,認為陶男已侵害她的人格權、貞操權,因此決定向陶男、陶妻求償100萬元。

陶男則抗辯,他與楊女交往時就已言明不會與她結婚,加上楊女曾幫他處理文件,文件上有登記配偶姓名;而且雙方友人也知道他已婚,楊女明明可知他的已婚身分,因此主張沒有侵害楊女的人格、貞操權;陶妻則表示,她沒有容忍丈夫和楊女交往,反認為楊女侵害配偶權,要求楊女賠償100萬元。

對此,台北地院法官認為,陶繼綱隱瞞自己結婚的事實,導致楊女受騙與他交往並懷孕流產,使得楊女虛度歲月並害她自殘住院、罹患精神疾病須就醫治療,侵害楊女的人格法益情節重大,因此判決陶繼綱須賠楊女60萬元;另陶妻請求賠償100萬元的部分,考量楊女不知道陶繼綱已婚判處免賠,全案仍可上訴。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044號民事判決

「貞操權」是民國88年修正民法第195條,增設獨立人格法益「貞操」,指個人對性行為或身體親密接觸等行為之自主決定權,性行為之對象是否已婚,因涉及性交行為是否為民、刑事法所容許,屬於性自主決定權的重要事項,因此一般情形下隱匿已婚事實,致對方不知而同意性交,即有害於貞操權,得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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