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然、黃隆豐/【受刑人工作權3】飛越高牆的監外作業 出監養活自己

▲▼囚犯,監獄,受刑人,監禁,鐵窗。(圖/視覺中國)

▲受刑人工作權的實現,因其有養活自己的技能,有助其出監後順利復歸社會,可大幅降低再犯率。(圖/視覺中國)

前法務部部長邱太三上任後,推出受刑人「監外作業政策」,且積極推動。其於民國(以下同)106年3月13日公布《受刑人監外作業實施辦法》,區分「監外作業」為「戒護監外作業」及「自主監外作業」。其中,戒護監外作業至「刑期在一年以下,執行已逾一個月;或刑期逾一年執行已逾六分之一、健康情形適於監外作業、最近一年內無違規紀錄」的受刑人中遴選;至於「無戒護的自主監外作業」則除須符合戒護監外作業的各款規定外,尚須「於監獄執行已逾三個月、殘餘刑期未逾一年或一年內可達陳報假釋」的受刑人才能被遴選。本項遴選包含拘役或易服勞役之受刑人。

106年6月1日起,開放第一梯次19名受刑人白天外出工作,工作項目包含:鋼鐵塑形加工、機台操作、老人長照服務、印刷品檢包裝、食品包裝、汽車美容及清潔工作等,每日工作8小時,工作收入為每人每月21,009元以上,並有勞保福利。

自開放監外作業受刑人數到100名以上,各監獄均積極推動本項監外作業的業務,除三大外役監外,其他如彰化監獄自106年度6月份開始辦理自主性監外作業,合作初期對象為「財團法人彰化縣私立慈恩老人養護中心」,之後又續與津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台明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契約,每日出工人數為8人次。

在法務部開放監外作業後,當年8月間卻發生台北女子看守所的女受刑人利用自主外出工作時逃獄。此事件導致監察院對法務部矯正署提出糾正,認為法務部106年6月間實施新制,8月初即發生受刑人脫逃事例,無法落實防衛社會及預防再犯的矯正功能;而受刑人自主外出作業之制度如規劃不當,可能以上兩者功能均無法達成。

監察院這項糾正案主要針對監外作業受刑人脫逃問題,其實,遴選監外作業的受刑人,除有上述的積極條件外,尚有不得監外作業的消極條件,例如犯脫逃、毒品、性侵、家暴或保安處分待執行的受刑人均排除在外。此外,對自主性監外作業的受刑人,更有指定其每日在外時段,以及必要時得令其向指定處所報到的管理規範,很難說沒有配套措施。如果因單一受刑人脫逃事件就用更嚴格的管理措施,不僅因噎廢食,更失去了監外作業自我管理的矯正目的。

聯合國《在監人處遇最低標準規則》(The United Nations Standard Minimum Rules for the Treatment of Prisoners)第74條:「關於保護自由職工安全與健康之一切措施,在刑事執行機構之作業,應同等適用」、「對於作業所受之工作損傷,應訂賠償辦法,其優遇程度須不低於法律對自由職工所訂之條件」,因此,對受刑人的監外作業,除了防止脫逃的管控外,更應注重其技術的傳授,以及作業安全維護及因此之傷亡問題。

▲法務部矯正署、受刑人作品展示區▼。(圖/記者屠惠剛攝)

▲法務部矯正署內的受刑人作業技訓成品展。(圖/記者屠惠剛攝)

依《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36條規定:「受刑人的作業以訓練其謀生技能,養成勤勞習慣,陶冶身心為目的」。而聯合國《在監人處遇最低標準規則》第72條也規定:「刑事執行機構內之作業組織與方式,應儘可能與外界同種作業相似,以使受執行人能適應正常的職業生活」、「受執行人作業,應以其本身之利益,及職業訓練為主要目的,不得因圖財政上之利潤,而予忽略」。由此可知,受刑人的作業是一種「教化」性質,還不是滿足他們經濟生活的「工作」。至於「勞作金」僅是監獄對受刑人附屬性支應,而不是作業的對價,這與《憲法》第15條所規定的工作權,是有些許的落差。

法務部對監所制定的《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規定監所作業收入統收統支。107年監所作業預算收入為10億5,148萬4千元,如以107年8月底矯正署統計我國監所收容人共62,999人來計算,則每人每月的作業經濟價值為1,390元,經濟價值極低。

但這項預算所編列的「外役科」收入預算竟高達5,791萬6千元。所謂的「外役科」,指的是外役監獄監內外作業的收入。如以目前我國三大主要外役監到10月份的收容人數共969人,則每人每月作業經濟價值達4,980元。再以今年編列銷售預算占收入總預算48.32%,達5億764萬5千元。如果以監所真正從事銷售產品製作的收容人數,則其經濟價值相當可觀。

法務部在開辦矯正機關自營商城網購,及106年實施的監外戒護及自主作業,可以說已經找出受刑人作業與工作權的平衡點,也就是在兼具「受刑人教化作用的作業」,與「可滿足受刑人在監生活經濟需求」及「出監後的工作保障」間的平衡點,但這僅是一個起步,我們應予支持並樂觀其成。

受刑人工作權的實現,與受刑人們出監後是否順利復歸社會,有著相當重要的關係。更生人因無謀生機會而再度犯罪的比例甚高,因此,如果能有養活自己的技能、勤勞的習慣,與順利的工作場所,回籠率就會降低。同時,也能讓社會各產業及早接納在監受刑人,自然也就願意在其出監後,接納他們進入職場。在此呼籲法務部宜積極推動受刑人外出工作,並完善其相關配套措施。

【受刑人工作權】系列

李永然、黃隆豐/【受刑人工作權1】囚民也享憲法工作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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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獄政人權影音專訪--李永然律師。李永然,黃隆豐(圖/記者季相儒攝)●李永然(左),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永然兩岸法律事務中心創辦人、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黃隆豐(右),法學博士、監獄志工。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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