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車中風、心肌梗塞 檢察官:不定時炸彈!勿勉強上路

▲新北市野柳風景區遊覽車衝撞海邊民宅,包括撞毀價值300多萬的賓士,司機心肌梗塞猝死。(圖/記者林煒傑翻攝)

 ▲若有心臟病史,檢方建議不要勉強開車上路。圖為日前新北市車禍現場,遊覽車司機因心肌梗塞,肇事撞毀車輛、民宅。(圖/記者林煒傑翻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近來經常發生某些車禍案件,是因駕駛開車途中,突然急性腦中風或心肌梗塞等心臟病,結果失去意識,發生車禍。有檢察官PO文指出,若有相關病史者,建議盡量不要勉強上路,以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患病影響安全駕駛罪」;更何況肇事後,面對的民事賠償責任,更讓人吃不消。

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會員、士林地檢署檢察官王碩志指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 條第4款前段「患病影響安全駕駛罪」規定:「汽車駕駛人患病影響安全駕駛者,不得駕車。」究其立法意旨,當係認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乃是存有高度風險性之行為,因此課予每位駕駛人應隨時注意自己身體狀況之義務,以維護交通往來之安全。所以車輛駕駛人在因病無法安全駕駛的時候,千萬不要勉強駕駛交通工具上路。

王碩志指出,但很多人往往忽略了,這條交通規則所要求的不僅只是「駕車之前」或「駕車當下」身體不適的情況,甚至連身體患有痼疾,而該疾病倘有發作的高度可能,可能導致無法安全駕駛車輛的情況,亦係該條交通規則所禁止駕車的對象。在法院實務中,有多個判決就都是採取此見解,課予車輛駕駛者在行車前,除了要檢查「車況」與「身況」外,甚至連本身是否有因痼疾引發意識障礙、肢體無力等突發狀況的「高度危險」,亦應一併考量進去。

王碩志進一步說明,雖然開車前未有感覺到自己身體不舒服,但若曾因急性心肌梗塞、冠狀動脈心臟病等疾病就醫,之後亦多次進出醫院診治心臟相關疾病;已明知自己為腦血管疾病之高危險群,可能因該等疾病致肢體無力或意識喪失。則一旦病發,面臨行車時各種突如其來之交通狀況將無法妥善回應,此時行為人如仍執意駕車外出,亦屬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患病影響安全駕駛罪」。

王碩志最後呼籲,身體不適合開車的情況,很容易為駕駛人所忽略,倘自身健康不佳,甚而經醫生評估會有突發性昏迷或無力等情況,千萬不要勉強駕車上路。否則一旦於駕駛途中,因為己身痼疾發作,導致無法正常駕駛,不啻讓自己處在孤立無援的馬路虎口,除了危及自身安全外,對於其他的用路人,也形同一枚不定時炸彈,倘不幸肇事,不論對任何一方,都是莫大憾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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