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石犬辯反日本殖民 李承龍二審獲輕判4月定讞

▲李承龍鋸下八田與一銅像頭,過程照片曝光。(圖/翻攝自《攝政「新思維」》臉書)

▲李承龍當時鋸下八田與一銅像頭,還與銅像合照。(圖/翻攝自《攝政「新思維」》臉書)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台北市北投區逸仙國小前的2隻日據時代留下的石狛犬,日前遭前台北市議員李承龍等人,持榔頭破壞,李等人遭提起公訴。一審判刑4到5月的刑期。案經上訴,二審高等法院審理時,李承龍等人辯稱此為言論自由、表達反對日本殖民意思,二審9日宣判,改輕判李承龍4月刑期,得易科罰金12萬元定讞。

李承龍2016年4月間,斬下台南市烏山頭水庫中的「嘉南大圳之父」八田與一銅像首級,還與頭顱合影並PO網,最後遭判刑5月定讞。而斬首銅像頭顱事件沒多久後,他又與多名統促黨員,到台北市北投區的逸仙國小前,將校門口2隻日據時代留下的石狛犬,以榔頭猛力敲碎,校方提出毀損罪告訴,李承龍等4人遭提起公訴。

一審法院審理後,將李承龍與同夥邱姓女子判刑5月,另王姓、呂姓兩名同夥則判刑4月,均可易科罰金。案經上訴,高等法院審理時,李承龍等人主張,這是為表達反對臺灣人民在日本殖民時代,淪為軍國主義下次等皇民之政治立場,才會以敲打石犬之象徵性言論,表明政治理念,屬言論自由保障範圍,不應予以處罰。

全案於9日二審宣判,高院仍認定李承龍等4人有罪,高院認為李承龍等4人可以其他合法、和平、理性之方式表達,不應以持械敲打石犬之強暴行為、破壞他人財產等方式為之,被告等人表達言論自由所必要之方式,所為顯已逾越國家保護言論自由之最大範疇,不屬憲法保障之象徵性言論,因此判刑。

另外高院量刑理由中指出,李承龍為表達反對日本殖民統治之皇民化思想,應循合法、和平、理性之方式宣揚其等訴求,竟採用持械毀損系爭石犬之強暴方式,非理性宣傳己身主張,顯見法治觀念有嚴重偏差,且對民眾守法觀念、 社會秩序之維護造成負面影響,因此判刑4月。另同夥也分別判刑4月、拘役70日、拘役50日,均可易科罰金,全案定讞。

▼北投區逸仙國小前2尊石狛犬遭李承龍等人破壞。(圖/《ETtoday新聞雲》資料照)

北投區逸仙國小前2尊石狛犬昨晚8時許遭李承龍等人破壞。(圖/記者張曼蘋翻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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