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然、鍾亦庭/【公司法大翻修】增訂多種特別股類型,企業經營更彈性

▲商業,商業交易,商人,企業家,簽約。(圖/視覺中國CFP)

▲《公司法》修正後增訂更多種特別股類型,使得企業股權安排、財務調度、經營策略更有彈性。(圖/視覺中國CFP)

公司於募集資金時向投資人所發行的股票,可分為「普通股」與「特別股」,一般投資人所購買的股票,即為「普通股」,持有普通股的股東,享有出席股東大會、選舉董監事、投票表決議案、獲得股利分紅等權利。

然而,現行公司實務上,企業經常遇到股權安排的難題。以家族企業為例,家族企業的經營者希望讓有意願、有能力經營的家族成員,能保有穩定的經營權,但仍讓其他的家族成員保有參與及瞭解的權利;或者當家族成員無意接班,欲從外界尋求專業經理人協助時,雖將經營權移轉予他人,但家族成員仍希望能對企業保有一定的股權。

以新創企業為例,新創企業於成長階段時,希望吸引外部投資人投資,但原經營團隊仍能保有經營及決策的權利,直到企業發展逐漸穩定,且投資人及原經營團隊也培養出相當共識及默契後,再使其他投資人參與並享受企業發展的成果。

換言之,公司有資金上的需求,又不希望影響原有團隊的經營權,因此在《公司法》條文中另外確立了特別股制度,即允許公司發行特別股,一方面,可以提供特別股的股東一些特殊權利,藉以吸引投資人認購股票;另一方面,也可以限制特別股的股東某些權利,以保障原經營團隊的經營權,而此次《公司法》已針對特別股的規定有了修正。

依現行《公司法》第157條規定,公司可以運用下列條件設計不同的特別股類型,例如:

1.特別股分派股息及紅利的順序、定額或定率。
2.特別股分派公司賸餘財產的順序、定額或定率。
3.特別股的股東行使表決權的順序、限制或無表決權。
4.特別股權利、義務的其他事項等。

也就是說,企業可以限制特別股的股東在股東大會上投票表決,以及選舉董事、監察人的權利,或者讓特別股的股東無任何表決權,但是在分配股息、紅利時,優先提供較高的利率,藉以吸引企業及法人願意投資。

縱使之前就已有特別股制度,但企業能設計的特別股種類仍有限,不足以因應商場上瞬息萬變的狀況及需求。因此,參酌《公司法》第356-7條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中關於特別股設計的規定,《公司法》修正案大幅放寬企業的自治空間,增加許多特別股的條件。

修正後的《公司法》第157條規定,允許非公開發行公司比公開發行公司,能更多元化地設計特別股股東的權利及義務。新增的特別股條件列舉如下:複數表決權特別股或對於特定事項具否決權特別股、特別股東被選舉為董事、監察人的禁止或限制、特別股股東當選一定名額董事的權利、特別股轉換成普通股的轉換股數、方法或轉換公式、特別股轉讓的限制等等。

《公司法》修正後增訂更多種特別股類型,使得企業股權安排、財務調度、經營策略更有彈性,如能善加利用特別股制度,量身打造能滿足企業及投資人雙方需求的特別股,讓投資人能多元選擇投資標的及贖回時機,則企業將更能無後顧之憂地衝刺打拚,投資市場也能更加活絡,並帶動市場經濟提升,打造三贏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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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與鍾亦庭律師●李永然(上),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永然兩岸法律事務中心創辦人、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鍾亦庭(下),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執業律師。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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