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當老大!檢察官:可判10年,併科1億元罰金

▲黑幫大佬赴陸遭擄付2千萬贖款,地下匯兌公司幫取款遭殃。(圖/記者柳名耕翻攝)

▲《組織犯罪條例》修法後,當老大的刑責更重。(圖/記者柳名耕翻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組織犯罪條例》今年初修正,讓以往難以定罪的黑幫犯罪組織,變得更容易被定罪。有檢察官PO文指出,現在參與組織或資助犯罪組織者,可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若是當上老大,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重判3年至10年有期徒刑,且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

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常務理事、橋頭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徐弘儒指出,過去《組織犯罪條例》所稱「犯罪組織」,係指3人以上,有內部管理結構,以犯罪為宗旨或以其成員從事犯罪活動,具有集團性、常習性及脅迫性或暴力性之組織。由於「內部管理結構」、「常習性」等要件嚴苛致舉證不易,實務上院檢運用本條例不僅多為無罪犯罪,甚至起訴率偏低,最多僅能依個別行為所犯之罪加以追訴,使得法律形同具文而無法落實條例之立法目的。

但《組織犯罪條例》條文經過106年4月19日、107年1月3日兩次修正公布,將組織犯罪構成要件鬆綁,現行法所謂「犯罪組織」,僅須3人以上,以實施特定犯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即為已足。

徐弘儒表示,準此,犯罪組織所從事犯罪活動,已不限於脅迫性或暴力性之犯罪活動,以近年來主要的犯罪類型如「暴力討債」、「毒品、槍枝製造販賣」、「電信機房詐騙」、「營建土方重大公共工程或都更」、「公司經營權爭奪」、「運動網路簽賭」、「應召集團特種行業」、「人口販運」等,甚至只要3人以上犯最重本刑逾5年有期徒刑之罪,均有可能觸犯本條例。

徐弘儒進一步解釋,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可重判3年至10年有期徒刑,且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組織或非組織之人資助犯罪組織者,均可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且併科1千萬元以下罰金,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處所執行強制工作。又犯本條例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不得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更可防止所謂「黑道漂白」。

徐弘儒最後呼籲,檢警掃黑除暴一向不遺餘力,組織犯罪條例修法後更成為打擊不法犯罪組織的強力武器。在此也呼籲「歹路不可行」,特別是學生或青少年朋友切勿因同儕壓力、懵懂無知或血氣方剛、逞兇鬥狠而參與幫派活動、犯罪組織,最後終將觸犯法律刑責,付出慘痛的代價,讓父母家人傷心難過而悔不當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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