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福甡11號」剝削人權非法捕魚 外籍漁工怕挨打:根本地獄

▲▼台灣漁船「福甡11號」遭聯合國國際勞工組織(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 ILO)公開指出,違反《漁撈工作公約》。(圖/翻攝自環境正義基金會官方網站)

▲ ELF公開調查報告。(圖/翻攝自環境正義基金會官方網站,下同)

國際中心/綜合報導

聯合國國際勞工組織(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簡稱ILO)7月公開指出,台灣漁船「福甡11號」違反聯合國保護漁工的《漁撈工作公約》(Work in Fishing Convention),在南非遭到扣留。漁業署隨後表示,船身安全設備有疑慮,改善後已經離開,並不存在人權問題。然而,英國環境正義基金會(Environmental Justice Foundation,簡稱EJF)12日公布調查報告及影片,揭露福甡11號非法捕魚、毆打且剝削員工的真相。

EJF一部名為《拖網而逃》的影片中,受訪漁工指出,「我們每天只能睡3個小時,跟奴隸一樣,簡直就是奴隸。安全防護措施很糟糕,我們只有1件雨衣。」另一名漁工則表示,「我覺得,福甡11號根本就是地獄。」他們工作長達22小時,甚至在受傷時仍被迫繼續工作。

一名漁工指出,「工作時間真的太長了,我們大概都只能睡3、4或者5個小時,看海跟工作的狀況。」當被問及是否擔心被打,他則回答,「當然會,所有的船員都會。」另一名漁工表示,「是,我被船長打。但我們工作出錯,所以也只能接受。」

福甡11號於今年5月成為全世界第一艘ILO根據《漁撈工作公約》所扣留的船隻。南非官員在船上發現腐爛的救生圈、失蹤的錨,沒有工作協議和船員名單,且漁工健康狀況都相當糟糕,認為漁船不具適航性,更威脅到漁工的生命安全。EJF的報告和影片顯示,這些狀況比想像中嚴重的多。

▲▼台灣漁船「福甡11號」遭聯合國國際勞工組織(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 ILO)公開指出,違反《漁撈工作公約》。(圖/翻攝自環境正義基金會官方網站)

根據EJF,福甡11號被扣留在開普敦時,一名台灣漁業署調查員前往視察,卻犯下一系列相當基本的錯誤,導致船隻獲釋。台灣官員在船長面前發放問卷讓船員填寫,但該名船長事後遭控涉嫌長期毆打船員。船員們接受調查時也坦承,他們當時並不知道問卷來自台灣政府調查員,也不確定若據實以告,是否將受到保護;且由於現場沒有口譯員,部分船員根本看不懂問卷內容。

「那個人是台灣人,但我不知道是什麼單位來的。他問了很多細節,食物、休息時間等等,安全性、還有一些細節。他們沒有說他們是政府的人。」

EJF表示,儘管這次檢查漏洞百出,又與南非當局的調查有所出入,台灣漁業署仍聲明指出,福甡11號只需要經過幾次維修,就可以離開開普敦,沒有其他問題或違規之處,也沒有被罰錢。福甡11號因此被允許離開開普敦,沒有受到任何針對人權剝削的懲處,也沒有提供漁工應有的保護。這些漁工領的薪水不但低於台灣最低薪資,還要被仲介扣除伙食費和其他費用。

受訪漁工說明,「我的薪水是美金300元,保證金被扣掉了。每個月扣美金100元,扣了8個多月。」另一名漁工談到「直到第5個月,我們還是沒拿到薪水。美金150元被扣掉了,另外還有一個美金100元的保證金,所以我每個月在船上都只領到美金50元。」他補充,「食物很髒,食物裡常有蟑螂。還有水,可以喝的水很少,非常有限。」

▲▼台灣漁船「福甡11號」遭聯合國國際勞工組織(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 ILO)公開指出,違反《漁撈工作公約》。(圖/翻攝自環境正義基金會官方網站)

▲ 福甡11號非法捕魚。

EJF指出,ILO公開這起事件後,引起非政府組織和媒體注目,但當漁船停留在東非模里西斯時,台灣政府沒有規劃進一步檢查,讓漁船在受到各界關注的狀況下,依然能夠將大多數船員送回母國。EJF於8月遠赴印尼訪問其中5名漁工,才發現他們居住環境惡劣、工作合約不符規定,工作環境又缺乏安全設施,還須忍受肢體暴力。漁工也透露,漁船會非法割取鯊魚鰭,再將魚身丟棄,甚至撈捕瀕臨絕種的鎚頭鯊。

漁工在影片中說道,「拿掉鰭跟尾巴之後,整隻鯊魚被丟回海裡」、「我不知道牠的英文名字,有很多種鯊魚,很大一隻的鯊魚、虎鯊,我們會把魚鰭割掉之後把身體丟掉,頭也會丟掉,只把背鰭和鰭留下來」、「鰭還是濕的時候我們會拿到船頂去曬乾,等乾了之後才收起來,當快要靠岸的時候我們會裝袋綁起來,從船上卸下之後在港口賣掉」。

EJF表示,台灣有世界上數一數二的遠洋漁船艦隊,超過一千艘漁船在世界各地運作,福甡11號並不是唯一有問題的漁船,台灣遠洋漁船近年來已被揭露許多人全剝削,以及非法漁業問題,海上的人口販運、現代奴隸、剝削甚至死亡的案件,即使在全球的關注下仍層出不窮。

EJ控訴,「我們尚未見到有決心的漁業經營改革,包括提升台灣法規標準,至國際勞工組織認定的漁業工作標準。除此之外,台灣政府也必須發展出一套國內外皆適用的可執行標準程序,來偵測及處理遠洋漁船上的人員剝削以及非法捕魚事件,不再犯處理福甡11號案件時的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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