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靜文/醫療爭議先調處 有糾紛不一定要鬧上法院

▲▼醫生,醫療,手術,醫病關係,醫療糾紛。(圖/pixabay)

▲若不幸發生醫療糾紛,可先透過調處會議的召開,由法律及醫學專家幫忙釐清爭議,不見得有糾紛就要鬧上法院。(圖/pixabay)

人總有生病需要接受治療的時候,需要求助醫師幫我們處理身體的病痛,然而,一旦醫療發生不良結果,如果沒有訴訟外的處理機制,不能夠讓雙方有機會坐下來溝通、瞭解醫療行為跟不良結果間的因果關係,病方就直接選擇訴訟的途徑,不論是提起民事訴訟或刑事訴訟,往往因為牽涉醫療專業及鑑定而纏訟經年,最後演變成醫病雙輸的局面,病人覺得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而醫護人員縱使獲得勝訴,也因為訴訟的折磨而失去從醫的熱誠。

有鑑於醫療糾紛頻傳,而法制化緩不濟急,主管機關的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自民國102年以來就委託地方衛生局辦理「輔導醫療機構成立醫療糾紛關懷小組」計畫,其用意即在透過醫療爭議發生之初,由醫療機構提供協助及關懷服務,以緩和病人或家屬情緒,或達到彌平爭議之效果。如爭議無法解決,則轉介由各地區醫師公會或衛生局進入調處,希望在醫療糾紛發生之初,就能夠透過醫院的自主關懷或公會的介入,讓爭議得以解決。

假使透過醫院或公會的說明、溝通及關懷,仍然未能讓病方接受而決定提出刑事告訴,各地方衛生局下設之醫事審議委員會,於106年3月底衛福部與法務部共同推動「多元雙向爭議處理機制試辦計畫」(下稱試辦計畫)後,可以由參與試辦計畫的地檢署,將偵查中的案件轉介由衛生局進行行政調處。

其好處除了召開調處會議,由公正之法律、醫學專家幫忙釐清醫療行為與不良結果間之因果關係,及協助病方瞭解事實爭點,以及考量是否接受醫方之說明、是否接受調處方案外,另外,還可以透過事先提供相關病歷等資料諮詢醫學專家意見後,再將專家意見提供給調處委員,分別向申請人(即病方)、相對人(即醫方)解釋,再進行調處,以利雙方聚焦及調處成立。

縱使調處不成立,因為雙方透過調處程序,能夠更加瞭解病方所質疑的點是在哪裡,對於將來偵查中案件的偵辦也有所幫助,不至於久懸不決。

今年4月間,行政院提出《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草案,所欲達到的三大目標:醫療事故即時關懷、醫療爭議調處先行、系統除錯提升品質,就是想要進一步將上述解決醫療糾紛的方案法制化,建立醫療糾紛非訴訟的處理機制。雖然在配套措施完善以前,草案能否通過仍未定,但對於醫病雙方而言,發生醫療糾紛時,先透過醫院自主關懷或利用各地衛生局的調處機制解決爭議,對雙方而言都是好事。不見得有糾紛就要上法院,畢竟雙方對簿公堂往往是兩敗俱傷啊!

●郭靜文,台中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常務理事。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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