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受刑人生活費 矯正署:物價飛漲並兼顧受刑人需要

▲法律雲影音專訪--矯正署長黃俊棠▼。(圖/記者屠惠剛攝)

▲矯正署長黃俊棠上任後,積極提升監獄人權。(圖/記者屠惠剛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為了因應物價飛漲,並兼顧受刑人在監所中看病的需要,矯正署決定回應外界對提升監獄人權的要求,將原本受刑人1000元的每月生活費,提高3倍,達到每月3000元,並發函給各級檢察單位與各級法院。而受刑人的生活費提升後,未來只要受刑人工資沒超過3千元,檢方、所方都不能追徵、執行。

監所受刑人3餐、住宿都由國家照顧,但許多日常生活用品:衛生紙、牙膏、牙刷等物品,或是3餐以外的零嘴、香菸,都需要受刑人自費購買。而受刑人因在獄中服刑,生活費用大多由親友接濟,另外受刑人在監所工場工作,也有勞作金工資收入,少則數百元;但若在熱門工場工作,每月可領到數千元到上萬元不等。

矯正署表示,每一名受刑人入監後,均有保管金專戶,當初帶入或家屬寄來的錢都存在裡面;另外受刑人在所內工場的工資,也會進入保管金專戶。由於受刑人入監後,經常會遇到犯罪所得追繳、或賠償被害人的強制執行問題,檢方或所方基於公權力,會將受刑人的保管金專戶中的金錢扣除。但因為保管金遭扣除後,直接影響受刑人的生活費,因此受刑人會向檢方聲明不服,或提出訴訟要求撤銷。

檢方或法院審理到受刑人不服處分的案件時,會向矯正署詢問,要保留多少生活費給受刑人才足夠?矯正署2013年發函訂出標準,男受刑人每月1000元、女受刑人每月1200元,法院與檢方也沿用此標準多年。

但今年4月間,高院認為這1000元的標準太低。高院當時在裁定理由中指出,每月只酌留1000元,剩下的悉數扣繳,已逾越受刑人應受憲法基本權利的保障。如此不把受刑人當人看待,司法權若繼續容忍檢察官代表國家如此違法、違憲下去,最終將反噬的是整個社會和國家的安全,更是台灣身為法治國家的無良印記,應以此為鑑。

而矯正署在署長黃俊棠上任後,開始積極提升監獄人權,因此對於高院的裁定,他決定做出回應,在今年6月4日發函給各級檢察署與法院,表明為了因應物價上漲,與受刑人在監獄中看病費用,或者是其他特殊需要等等關係,將提高受刑人生活費用為3000元。未來檢方進行追繳、執行時,只要受刑人收入未超過3000元,就不能追繳、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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