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公共更衣室 檢察官:注意!以免吃上妨害秘密刑責

▲▼淡江休學生潛入母校女廁內偷窺學妹如廁。(圖/記者陳豐德翻攝)

▲檢察官提醒,成年男子闖入女子更衣室,恐怕吃上刑責。此為示意圖。(圖/記者陳豐德翻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運動風氣日益盛行,連帶許多運動場所附近的公共更衣室,也越來越多。日前出現7歲男童為了找母親進入女性更衣室,撞見6歲女童裸體更衣,女童家長因此起訴求償的事件,檢方提醒,若是成年男子不慎闖入女子更衣室,得要特別注意,以免吃上相關刑責。

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會員、新北地檢署檢察官陳雅譽指出,新聞中的男童因無性別意識,故法律上不予處罰。但成年男子已經具有性別意識,闖入女子更衣室自然容易發生刑責。陳雅譽指出,闖入女子更衣室後可以發生以下幾種狀況:

(1)在更衣室單純凝視、窺視的行為: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由法條規定的內容可發現,《性騷擾防治法》處罰的行為,是在於行為人未經同意而接觸、觸碰他人的身體。倘若單純以眼神、視線注視對方,並不屬於《性騷擾防治法》要處罰的對象。

至於刑法224條第1項之「強制猥褻罪」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法院在審理時,一向認為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是為了滿足性慾(這種內心的想法顯現於外可能是摩擦性器或撫摸對方身體等動作),及以強制的手段為猥褻行為。因此,倘若僅單純進入更衣室,並未顯現出彰顯於外的猥褻行為,或者未施以強暴、脅迫等手段,也不會構成刑法「強制猥褻罪」。

但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第1款:「故意窺視他人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足以妨害其隱私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因此,對於闖入更衣室窺看的行為,仍可報警請求轄區員警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理。

(2)以工具來窺視、紀錄的行為:

如果今天行為人進入更衣室後,又持器材、設備來窺視或紀錄,依據刑法第351條之1「妨害秘密罪」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他人非公開之活動...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或身體隱私部位者。」。所以一旦行為人使用器材、設備來窺視、紀錄他人隱私部位或非公開之活動,便可以刑法「妨害秘密罪」來論罪。

陳雅譽最後提醒,一般成年男子若以為隨意闖入他人更衣空間,只要說聲對不起便可以全身而退,那可就大錯特錯了,下次進入公共更衣室前,一定要張大眼睛看清楚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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