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宜康稱黃文玲與人共用金主 判賠20萬確定

▲▼民進黨立委段宜康。(圖/記者翁嫆琄攝)

▲最高法院8日判決民進黨立委段宜康須賠償黃文玲20萬確定。(圖/記者翁嫆琄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民進黨立委段宜康,3年多前在九合一選舉時,指稱參選彰化縣長的前台聯立委黃文玲,與國民黨參選人共用相同金主。黃文玲求償,一二審均判決段宜康須賠償20萬、並刊登道歉啟事。案經上訴,最高法院8日維持駁回雙方上訴,判決段宜康須賠償20萬、並在臉書上道歉1天確定。

4年前九合一選舉時,台聯前立委黃文玲以無黨籍身分,脫黨參選彰化縣長,段宜康在臉書上PO文「彰化的選舉真是詭異。一個... 『前綠營』候選人堅持打到底,而且專以攻擊民進黨魏明谷為職志,這是第一個詭異之處。第二個詭異處,前綠營的黃文玲和國民黨的林滄敏竟然共用一個金主」「上一屆立法院的第一財主,爭取連任時敗給魏明谷的蕭景田,左手撐著黃文玲,右手支持林滄敏。這位蕭大財主最近從農會和農業金庫搬了十幾億!想要幹嘛?法務部、金管會醒醒吧!」

黃文玲不滿,提出民刑事訴訟。刑事部分,段宜康一審有罪,被依照刑法「加重誹謗」、《選罷法》「意圖使人不當選」等罪判刑4月,得易科罰金,並褫奪公權1年。但上訴後,二三審均改判無罪,段宜康無罪確定。

民事賠償部分,黃文玲求償100萬元並登報道歉。一審判決段宜康須賠償20萬元並登報道歉,二審仍判賠20萬元,但改在臉書上刊登道歉啟事1天。案經上訴,最高法院8日認為二審判決認事用法並無違誤,駁回雙方上訴,全案就此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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