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相愛容易相處難 分居多久才能訴請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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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婚姻關係陷入僵局,在台灣,分居不一定可以離婚,除非雙方婚姻難以持續下去。(圖/CFP)

當婚姻關係陷入僵局,分居成為現實的情況下,離婚就會是一個選項。可是,分居多久才能向法院訴請離婚?最少需要分居幾年,法官才會判准離婚呢?在台灣,分居不一定可以離婚;在中國,分居滿2年則可訴請離婚。

依照我國民法第1052條,離婚分成兩類離婚事由:第一種是法定的10種情況,包含通姦、重婚、虐待他方,生死不明等;第二種是在上述10種情況以外,有「其他重大事由而難以維持婚姻」,綜合評量「雙方有沒有辦法繼續維持婚姻」,例如雙方形同陌路、個性重大不合無法相處等,都有可能構成重大事由而離婚。因此,單純「分居」並不是我國的法定離婚事由之一,除非分居同時構成難以維持婚姻的因素之一。

至於中國,分居是一個法定離婚事由,而且還有明確的分居時間。根據中國婚姻法第32條,如果雙方感情不和導致分居已滿2年時,經法院調解不成,法院就應判准離婚。

在台灣,要分居多久才可以離婚?由於分居不是法定列舉事由,因此分居時間並不一定。在涉及分居離婚的判決中,常見的是分居2年、5年左右而訴請離婚,但這或許只是一般人的忍耐極限(再不離婚就受不了了),而不是法院判准的要件。不過,我國也有一些牽涉分居的離婚判決,當事人分居不到2年(比起中國法定時間還短)就判准離婚。

以下分享筆者看過分居短於2年的離婚判准,有分居1年半,有分居1年,最短的是分居6個月就判准離婚的。這些准許當事人離婚的判決,分居的時間不是唯一的判斷因素,還會考量其他因素。

分居1年半判准離婚的判決:雙方在婚姻關係中仍持續與異性密切交往,對此問題相互指責是對方的責任,不僅無法正向處理,一方直接選擇離家出走。法院認為難以期待雙方可以繼續共處,無法形成夫妻共同生活的本質,因此判准離婚(高雄高等法院107年家上字第8號)。

分居1年判准離婚的判決:雙方就家庭倫理與金錢觀念不合,妻子對丈夫的家長不敬,而丈夫無法給予妻子工作穩定的信賴,分居之後,雙方更是零互動。法院認為這種關係已經無法形成婚姻的基礎,便判准離婚(高等法院106年家上字第284號)。

分居6個月判准離婚的判決:婚後的財務規劃不善,有重大債務壓力,一方因此罹患精神疾病,雙方至此再也無法溝通而選擇彼此冷漠。法院認為他們已經沒有心思去修補關係,無法期待婚姻有回復的可能,判准離婚(臺南高等法院106年家上字第97號 )。

如果雙方分居時已經形同陌路,無法維持婚姻生活,那麼不論分居多久,法院都有可能判決離婚。但是,只要彼此還有機會重修舊好,只是因為情緒或其他主觀因素導致爭吵,法院是不會准許離婚的。(本文轉載自律師談吉他粉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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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皓明律師●雷皓明,喆律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原文刊載於律師談吉他粉絲頁。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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