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色保全員強脫少女上衣吻胸 一審輕判二審改加重

▲抓胸,襲胸,揉奶,性騷擾,猥褻,變態示意圖。(圖/記者蔡紹堅攝)

▲新北市保全員對少女吻胸猥褻,二審改判。此為示意圖,與當事人無關。(圖/記者蔡紹堅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新北市汐止某社區楊姓保全員,2013年間,看到社區某11歲少女小文(化名)與弟弟放學回家,陪同上樓後,竟趁與小文獨處時,強脫小文上衣,親吻、撫摸胸部得逞。家長報警,一審法院認為楊男一時衝動犯案,依「情堪憫恕」規定減刑,只輕判1年10月。案經上訴,高院二審審理後,認為楊男不值同情,改重判3年1月,可上訴。

判決指出,本案發生於2013年3月間,當時就讀小四的小文,下午放學後與弟弟一同回到家中,2姊弟在樓下與楊男打招呼後,因家中無人,楊男陪同上樓。弟弟隨即衝進廁所中,而楊男見四下無人、有機可乘,竟不顧小文推打反抗,強拉小文的上衣、露出胸部後,撫摸、親吻小文的酥胸得逞後,隨即罷手走下樓去。小文事後覺得恐怖、噁心,由家長陪同報警,楊男被依「加重強制猥褻罪」提起公訴,依法可處3到10年有期徒刑。

一審士林地院審理時,楊男坦承犯案,辯稱自己也不知道為什麼會這樣,希望向小文道歉。而士院認為,楊男確係一時衝動,慾令智昏所致,與預謀犯案、性侵慣犯相比,惡性較輕;另外士院也認為楊男頗有悔意,希望與小文和解、賠償。士院因此依照刑法59條「情堪憫恕」規定減刑,將楊男輕判1年10月。

案經上訴,高等法院二審審理後,仍認定楊男有罪,但認為楊男為小文社區保全人員,本應負有保護小文之職責,而為小文及其家人所信賴,才讓他陪同進屋;但他竟違背職責並辜負社區住戶之信賴,明知小文當時僅為國小四年級之學童,仍趁小文年幼可欺,缺乏反抗及求救能力,為滿足自己私慾,而對小文強制猥褻犯行,對小文身心造成重大影響,客觀上難認有引起一般人同情之狀。因此高院撤銷原判決,改判楊男有期徒刑3年1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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