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認不當黨產條例違憲?15位大法官聽取意見

▲▼司法院憲法法庭--大法官會議是否受理不當黨產條例違憲。(圖/記者季相儒攝)

▲大法官會議召開說明會,決定是否受理不當黨產條例違憲。(圖/記者季相儒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司法院大法官在受理監察院針對不當黨產處理條例提出的釋憲案,認為到底要不要受理釋憲案有疑義,因此10日下午借憲法法庭召開說明會,聽取雙方與專家意見。6名專家中共有3位認為不受理、2位贊同受理、1位未特別表示意見。而大法官將在本次說明會後,擇日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監察院依據《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不當黨產處理條例)行使調查權,認為法律有違憲之虞,去年3月間向司法院聲請釋憲。當時監察院提出聲請後,引發行政院批評,兩院頗有交鋒。至於掌管憲法訴訟的司法院大法官,對於本案是否受理也有疑義,邀集雙方與6位專家,召開說明會。

本次說明會共2個主要議題,分別為(一)《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一、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其於監察院聲請釋憲時應如何適用?本件監察院釋憲聲請究係該院行使何種職權,又如何適用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之規定?本件聲請是否合於前開聲請要件,而應否受理?(二)本件聲請受理與否對憲法權力分立之運作有何意涵?

監察院由仉桂美、劉德勳2名監委與調查官陳先成出席,並由陳先成陳述意見。陳先成指出,監察院屬於本款規定的「中央機關」,必須要先進行案件的「調查」,才能知道監察院到底要採取「糾正」、「彈劾 」、「糾舉」的憲法權力,所以大法官應該受理本案。並且受理本案,當然有助於我國五權憲法分立之精神。

行政院由政務委員羅秉成出席,他陳述時表示,大法官若欲以該款規定受理案件,必須針對具體個案,在執行憲法賦予職權時,有適用憲法、法律或命令之虞,大法官才能受理本案。故本案乃監察院行使調查權,調查權並非憲法明定之監察權內容,大法官不應該受理。

出席的6位專家中,贊同、反對的意見也各參半。其中中央研究院研究員李建良、臺灣大學教授林明昕、輔仁大學副教授楊子慧等3人,認為應該嚴格解釋本款規定,大法官不應該受理本案。至於臺北大學副教授陳愛娥、政治大學副教授廖元豪,則認為本款規定有解釋空間,大法官應該採取較寬鬆的認定,受理本案。另外中央研究院副研究員蘇彥圖,則認為尊重大法官選案的自由,但大法官必須詳細說明受理或不受理的理由。

▼行政院政務委員羅秉成出席陳述意見。(圖/記者季相儒攝)

▲▼司法院憲法法庭--大法官會議是否受理不當黨產條例違憲,政務委員羅秉成。(圖/記者季相儒攝)
 

▼監察委員仉桂美。(圖/記者季相儒攝)

▲▼司法院憲法法庭--大法官會議是否受理不當黨產條例違憲,監察委員仉桂美。(圖/記者季相儒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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