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幫已婚子女買保險恐無效? 保險局:一旦核保就不能主張無效

▲▼保險局副局長王麗惠。(圖/記者戴瑞瑤攝)

▲保險局副局長王麗惠。(圖/記者戴瑞瑤攝)

記者戴瑞瑤/台北報導

父母想幫已婚且獨立生活的子女買保險,或是獨立生活的子女想幫父母買保險,竟有可能是保單無效?保險局表示,在法規上就是保險法16條的規定,其中對家屬的認定要回歸到民法,但保險實務上到底可否承保,則要視各家保險公司核保的規定,一旦保險公司核保,就不能事後回頭依此主張無效,保險局對此也正研議修正保險法。

立委江永昌日前在立法院財委會上質疑,現行保險法有過時的狀況,例如:王老先生的女兒小美買了A保險公司的癌症險給爸爸,受益人寫媽媽。小美是要保人、王老先生是被保險人、受益人是王老先生的太太。

但上述例子在司法實務卻認為,如要保人為已出嫁獨立生活的女兒,訂立人壽保險契約,其保險無效。因為依保險法第16條規定,已獨立生活的子女,並非要保人的家屬。又沒有保險法第16條所列其他條件的情形,認為沒有保險利益,認為此保險契約失效。

反過來說,若小美婚後獨立成家,但小美的父母在其婚後幫小美買了保險,有一天小美要申請理賠,保險公司會不會理賠?江永昌質疑,依據民法規定,無共同生活的同居,就不是家屬,而保險法第17條規定,無保險利益者,保險契約失其效力,所以父母幫已婚嫁子女買保險視為無效。

江永昌強調,父母為已嫁娶獨立生活的子女買保險,現今實務竟以非家屬,所以不具保險利益而否定保險契約的效力,這明顯違反我國重視孝道的倫理價值,更造成保險現行實務與司法實務認定差異,要求金管會檢討修正保險法第16條。

保險局副局長王麗惠表示,現行保險法第16條規定,要保人需符合下列4條件:本人或其家屬、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債務人、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而其中第一項的條件中,所指的「家屬」,就由民法第1123條認定。

但民法中其實是分開定義「親屬」和「家屬」,同居一家的親屬是家屬;同居一家共同生活的非親屬也可視為家屬;而親屬則限因血親或收養或姻親。換言之,若依照上述定義,已婚子女搬出去不住在家裡,只能算是「親屬」,且若沒有給父母孝養費,就不符合保險法第16條的規定?保險公司可以主張保單無效?

王麗惠僅表示,司法實務上要個案認定,回歸到民法的解釋,由事實認定是否認定為家屬。但在保險實務上,每家保險公司在核保上的寬鬆度不同,有些保險公司會核保,有些若核保比較嚴的公司就會依照個案做事實認定。

那麼若一旦要理賠,保險公司若依此主張保單無效怎麼辦?金管會主秘施瓊華表示,保險公司若當初在民眾投保時通過核保,之後就不可以事後回來以此主張無效,保險公司應該在核保時就要認定是否有共同利益,就算後來子女出國或搬離住所,但當時契約已經成立,就不能主張無效。

王麗惠也強調,外界對這項爭議很關心,因此保險局也正在研議修正保險法第16條,對要保人是否具有共同利益的認定範圍寫得再更明確,有定案後就會對外公布,在研議時也會參考國外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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