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至格/小律師專欄:小律師的浪漫

▲律師,印章。(圖/視覺中國CFP)

▲律師的社會參與,在台灣民主化過程中扮演重要的角色,更樹立了典範。(圖/視覺中國CFP)

【第一次當小律師就上手】

在你當律師以前,你知道你會為司法傷心,只是沒想到那麼早。你知道你會對人性失望,只是沒想到那麼氣。你知道你會被旁人批評,只是沒想到那麼痛。

你以為你是小律師,不會那麼快面對這些不快,但你會發現,這些來的比想像中早,比想像中痛,也會比想像中更氣。但除了這些負面、不快,實現法律人浪漫的機會,也比你想像中更早。實現浪漫的感覺,也比你想像中更美好。

長年以來,律師的社會參與,在整個台灣民主化的過程中,都扮演重要的角色,更樹立了典範。近年來,在許多社會公益事件中,有許多優秀的年輕律師積極參與,為弱勢發聲,作為一個律師,當然替他們高興,為他們喝采。

但,容我提醒幾句,律師的浪漫,律師的公義,不是只有從事社會運動,不是只有關注環保、公安,不是只有義務辯護。我們能做的、該做的,還有很多。更重要的是,你以為你是受僱律師、非訟律師,什麼都不能做,放棄實現法律人浪漫的機會,那就太可惜了。

讓我們看看司改會1999年「司法改革藍圖」中,關於「律師有從事社會公益服務之義務」的建議:「律師每年應撥出一定時數從事平民法律服務、義務辯護、義務訴訟、推廣法律教育、律師公會會務或經公會認可之社會公益服務」。哪一件事,是受僱律師、新進律師不能自己決定去做的?而哪一件事,不是律師、法律人本來就應該做的?

非訟律師也一樣,除了不碰訴訟外,還有太多的社會公益服務可參與,不上法院又如何?對於相關經濟法令,勇於建言,導正政策,為台灣經濟注入活力,也是浪漫,更是公義。只要起心動念,只要撥出時間。律師能自由決定的事情,其實不多。但做個浪漫的法律人,是完全操之在己。

目前《律師法》並未要求從事社會公益服務,少了提醒的機制,每日為現實奔波,一忙一忘,人生就過了大半,實在可惜。試試看,請趕快試試看,當你豪情地答應義務辯護、公益服務時,你不但會覺得你是個見義勇為的俠士,更會覺得自己是個法律人。你只會後悔,為何不早一點下定決心,起心動念,撥出時間。

To Kill A Mockingbird(梅崗城故事)有這一段話:「由於工作的性質,每一個律師在他一生中,至少會辦過一件對他個人有深遠影響的案子。我想這個案子就是。」(Simply by the nature of the work, every lawyer gets at least onecase in his lifetime that affects him personally. This one's mine, I guess.)

容我補充幾句:這件事,來的比你想像中更早、更簡單,而且更過癮。請早點讓律師不只是你的工作,而是你的職業,值得你驕傲的職業。(本文轉載自《在野法潮》季刊第2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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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至格律師。(圖/蔡世豪攝)●吳至格,理律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台北大學、律師研訓所講師(人物攝影/蔡世豪)。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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