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樂死=自殺 可拒賠?保險界:視契約判定理賠金額

▲傅達仁執行安樂死的DIGNITAS。(圖/翻攝自Telegraph)

▲前體育主播傅達仁選擇安樂死的DIGNITAS。(圖/翻攝自Telegraph)

記者李蕙璇/台北報導

前體育主播傅達仁選擇安樂死,是否涉及保險「自殺」除外責任,而難領保險金?保險界一派認為無關自殺,一派主張屬自殺行為,但兩派人士皆認為只要未違反健康告知與涉及道德風險,皆須依保單條款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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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森保代總經理李致琳表示,《保險法》第109條雖然說,被保險人故意自殺者,保險人(即保險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額的責任,但應將保險保單價值準備金(要保人所繳的保費累積總額)返還給應得之人(要保人、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而同一條還說,保險契約若是約定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保險人(即保險公司)仍應給付保險金額時,須訂約2年後才能夠生效力,保險公司也才可以依約給付該筆保險金。

李致琳指出,從這一條款來看,我國的《保險法》對於保戶自殺行為的理賠是有些限制。而她個人認為安樂死屬於自殺行為,所以當保戶在身故前2年以上所投保的終身壽險,保險公司便應理賠保險金,而其他像是僅理賠意外事故致死的意外傷害險,則是無法理賠自殺行為的。

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理事長特助朱奕軍、本身除了有保險經紀人執照之外,念的就是東吳大學法律系。

他也是認為安樂死為自殺,可以先從《刑法》第275條的角度來看,自殺屬於無罪。

但若是教唆或幫助他人使其自殺,或受其囑託或得到對方的承諾而給予藥物、毒品等殺之者,最高是處於7年徒刑,也就是說《刑法》處罰的是教唆或幫助他人自殺的人或單位。

當民眾在意識清楚、有行為能力時,透過公開言論、簽署文件等形式表達其選擇結束生命的意願時,從這一條《刑法》來看就非涉及違法的部分。

保險公司對於民眾購買保單時,會特別留意健康告知等涉及道德風險事項,避免詐領或是故意讓家屬領有大筆遺產,所以若民眾帶病投保又沒有誠實告知的話,當保險公司知情後,是可以無條件拒絕理賠,也無須退還保費的。

朱奕軍還強調,若沒有違反健康告知等狀況而保險公司同意核保的話,投保2年以下的壽險保單,保險公司須將這張「保單價值準備金」依約給付給應得之人。

若是超過投保超過2年以上的壽險保單,保險公司便須依約理賠原約定的身故保險金給保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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